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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与应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工作评价及结果运用完善路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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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31 14:51:12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王皓丁

 要:网络司法拍卖属于法院自行拍卖的一种形式,是互联网技术和中国执行实务相结合的产物。基于是委托合同关系原因,拍卖辅助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拍辅机构”)一切行为的“最终承受者”必然会是人民法院,所以“依程序进行,将事务办好”是对拍辅机构的最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应具备对拍辅机构有效的工作监督机制,完善工作评价、成效考核标准及方式、以及考核结果的运用,以确保网络司法拍卖在法定程序下的公正、公开、公平。然而,目前人民法院引入社会力量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辅助工作属于“初始运用”阶段,摸着石头过河应该是大多数法院的真实现状,所以相应的监管和考核机制也可能与实际脱钩,监管方式单一、力度完全不够,初步建立的管理规定中的考核评价机制,也尚未起到真正的促进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在选定拍辅机构后,可以从建立“事中全面跟踪监管、事后准确督查评价”的思路提高全面监管能力和完善相关评价机制,并以客观准确的评价结果作为后期要求工作方式改善、落实相应惩处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 网络司法拍卖   拍辅机构   考核评价机制

 

拍辅机构引入机制是人民法院开启网络司法拍卖后的产物,辅助机构的人员可以利用在交易市场中丰富的实践经验弥补法院干警某些专业知识的欠缺、和减轻非法律性事务工作量。但目前基于多种原因,法院更多的重视完成拍卖流程、走完相应程序,而一直忽视拍卖中对相应机构的监督、拍卖后对相应机构的整体评价,至于评价结果运用方面更显得尤为薄弱。

从相关学术研究中发表文献数量来看,2017年网络司法拍卖领域最重要的新规《网拍规定》实施,文献发表数量因此达到峰值,围绕着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等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但很少涉及到对拍辅机构的监管评价等方面研究。然而,对拍辅机构的有效的监管评价却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委托拍卖程序中,借助垄断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以及仓储保管等专业性质较强的业务工作,使得司法腐败愈发复杂和隐蔽,容易造成“委托拍卖反而为不正当的利益交换供了制度空间”的后果,所以必须强化对拍辅机构的监管和评价。理论研究和实务管理中重视程度还不够,这不利于拍辅机构的“优胜劣汰”和“自我升级”,也无法满足人民群众享受便捷司法、优质司法服务的期待。新生事物的产生在某些方面为我们工作带来了一定挑战,但我们要积极应对并逐步改善,以不断发挥引入拍辅机构工作机制最优效能。

一、挑战:对拍辅机构进行评价和结果运用的短板

因为拍辅机构引入机制建立时间较短的原因,很多具体工作还在不断摸索和发展,出现评价方式不够合理科学、评价标准不够细致全面、结果运用落实难等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我们现在需要重视已经出现的苗头问题,避免今后逐渐产生更多更大的负面影响。网络司法拍卖将是伴随今后法院处置资产的必备武器,对拍辅机构监管和评价不够完善,势必影响网拍整体效果。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存在下面几个问题:

(一)“不想评价”:无评价意识便未产生基础评价数据

实际工作开展中,各地法院几乎没有对个案辅助效果进行评价,没有建立自己的评价台账或者因为自身评价也未产生实际运用结果,索性就“不予评价”。笔者这里所指的不予评价并不是对辅助结果没有要求,放任不管,而是指评价没有客观、全面,例如期间是否出现过问题,是否有过拖延、消极、不服从管理等情况没有被客观有效记录。具体办案的承办法官对于拍品成交或者网拍程序结束后,拍辅机构出现的个别问题,还没有形成有效记录和向上报告的意识,基础数据没有被有效积累,便无运用前提。评价是会增加承办法官一定的工作环节,加上没有强制性的评价要求,只要程序依法完毕,怠于评价反而成了承办法官的习惯,而且这样的习惯慢慢形成后便很难纠正了。这不仅仅是个别法院或者个别法官的问题,而是可能是整个法院执行系统法官都存在的问题。

(二)“不会评价”:无法恰当合理给予客观点评

对于拍辅机构的管理权限交各地自行实际管理,并未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标准化、规范化流程。此举虽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近些年司法网拍业务井喷背景下对辅助机构的现实需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标准不一、形式各异,造成了执行过程中的阻滞、同案异执等情况,不利于建立统一、常态化的执行纠纷解决机制,也对案件交流、执行委托设置了不必要的沟壑。对于拍辅机构管理办法各地法院在具体规定上稍有差异,就出现了某个瑕疵问题,该进行如何认定,以及该给予怎样的结果处理建议,对于大多数承办法官而言还比较陌生。根据目前的管理规定,稍显“粗狂”的条文对于个案评价还无法做到统一的适用与评价,如“不服从管理”如何进行适度理解?采取客观结果归责还是主观目的解释?当然,不免除将来随着时代的发展产生类似法律制定中的“嗣后漏洞”问题,起码目前而言还没有形成可操作性的评价详细标准。有了详细标准后又该以什么方式去体现评价的结果,又是新的现实问题,所以承办法官根本不知道怎样去合理客观点评。

(三)“无处评价”:通过怎样的方式进行尚无规定

仅通过拍卖系统记录的工作结果是无法准确完善评价整个辅助过程的。辅助网络拍卖是为了减轻法院承办人员的工作压力和补足专业短板,需要有承办人员对整个辅助过程从始至终的所有阶段形成评价作为重要依据。拍卖工作完成后倘若承办人员想对拍辅机构整个服务过程进行评价,但该通过怎样的方式报送和记录评价结果没有形成有效规范的工作机制,即“去哪里评价”成了现实问题。不管是办案系统和拍卖系统的节点设计,或者法院内部的日常监管,均没有相应的工作要求或者平台搭建。很多辅助过程中承办人员发现的问题没有渠道去展现和表达,所以对于评价结果更无法实现信息共享。可以肯定的是评价结果涉及后续的结果运用、惩戒等,所以采集到统一规范的评价数据十分必要。

(四)“过程缺失”:忽略对过程和细节的监管和评价

辅助过程并非是做一套试卷一般,只需看最终得分,我们还需要对过程中的每一步、每一项进行有效的监管,避免因小错误引发大问题。在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事务办理过程中,由于法院委托辅助机构办理相关事务并不参与其中,所以法院难以对辅助事务办理过程进行全方位有效监督。辅助机构所制作的图片、文字说明都是以人民法院的名义进行对外公开,所以对于每个环节必须融入承办人员的监管,补足辅助机构懂技术、有足够精力而法律知识欠缺的短板。对于拍辅机构参与意向竞买人的咨询、看样服务等,到底是否辅助到位,法院承办法官未必全部知晓,甚至不如与拍辅机构接触的相关群众清楚。目前各地的规定一般针对“大错”,而过程中偶发性“小错”没有纳入评价机制,如制作公告笔误、图片使用错误被及时发现、服务态度差、拖沓等,尚无评价依据。

(五)“惩戒缺位”:依据来源较弱,实际惩戒较少甚至没有

惩戒的依据主要是来源于各地的管理规则或与入库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目前而言尚无高级别的法律依据对拍辅机构的瑕疵、过失、重大错误进行明确规定处理方式。例如,协助执行行为主体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给予处罚,而当辅助机构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工作时,援引上述条款对其进行处罚可能构成对公权力的一种滥用。截止2023年9月,在四川全省的工作通报中,未发现因工作错误被采取暂停、除名甚至是赔偿的案例,省外也鲜见相关案例或者报道。这本属于后续的处理阶段了,问题在于前期的评价工作开展的较差,也就无惩戒的基础数据和依据。同时,当某个原因可能产生惩戒处罚时,该怎么去启动,用什么方式,能起到怎样的效果,可能对于法官而言还会有些茫然。这也导致形成一个循环怪圈:因为没有准确的评价体系,从而不会有惩戒产生;惩戒不知从何处下手,又会让评价工作变得没有意义。而我们必须认识到,法院应当积极肩负起对社会主体参与民事执行的审查与监督,防止国家司法权力与执行权力的失控与泛化

二、剖析:造成评价和考核结果运用不够的原因

整体而言,法院承办人员会认为对拍辅机构完成基本任务后,再去单独做一次评价和考核很“鸡肋”。实际操作麻烦、评价结果运用不够等问题,并非某一个环节导致出现的问题,而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结果,我们应深入剖析这些原因,以便根据“病因”采取适当的改善措施。

(一)没有对评价进行强制性要求

这是法院承办人员不愿评价的原因之一,承办人员一般认为只要最后上网完成、拍卖结束,过程中的辅助过程瑕疵总是被忽略,单独去报告评价结果似乎是增加的工作量,评价过程无法更改已经产生的问题,下一次的辅助机构产生是通过随机摇号,也未必会是同一家机构,加上后面笔者描述的多种原因,所以评价动力和积极性严重不足。而评价是产生结果以及运用该结果的基础,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有强制性的工作规定和要求,一方面,让承办人员完成该项工作,这样才可以形成良性循环,促进拍辅机构工作能力、工作方式和态度的改善,以及淘汰不适宜的机构。另一方面,有自上而下的评价强制性要求,在出现“差评”时能减轻辅助机构的“怨气”,也避免有的法院进行了评价,而有的法院没有进行评价的工作模式不一致的情况。

(二)评价标准和设计不够细致、全面

1.评价标准不细致。目前各级法院的拍辅机构管理规定,仅对拍辅机构可能产生的错误和问题进行了框架性的禁止规定,甚至惩戒后果也是较为笼统的“整改、暂停、取消、除名”,遂在具体适用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不同的法官对于同一问题的认识不同,就可能产生较大差距的惩戒结果。针对具体问题还需进一步细化规定从而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客观性和统一性。有的拍辅机构是“小错不断,大错不犯”,对一般瑕疵问题不足以暂停、除名,但是否采取扣分原则,扣多少?累计扣分到一定程度后是否也应该进行处罚?

2.评价规则设计不够全面。对于法院承办人员而言,目前各地的规定基本上都以结果为导向,没有对“过程+结果”进行全盘性考虑,笼统框架性的规定无法引导法官在过程中积极参与监管;同时很少考虑到另一个群体,即对资产处置有关联的其他人员,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参与竞拍人和最终买受人,他们对于拍辅机构的感受关系到对整个司法公信力和服务水平的感受,应该给予这类人一定的评价权利,也能保证结果的客观、全面。

(三)未建立联网统一的评价系统

目前拍辅机构库往往以市为单位统一建立,由各区县法院自行在具体案件中选定某个辅助机构,但对于辅助效果整体评价和评分还未建立信息共享的平台,导致某个拍辅机构在各个案件中的辅助情况未能被动态共享到其他法院,甚至连法院内部的不同员额法官之间都无法知晓是否存在问题。信息共享蔽塞导致个案评价结果无法被统计、改善、排名,最后无法实现考核结果运用。目前个别网络拍卖平台愿意提供评价系统,但仅能适用于在该网拍平台上拍的案件,而拍卖平台的选择本身又是动态的,导致个别平台的评价系统无法涵盖准确的评价结果。没有搭建共享信息平台,“无评价、未评价”可能就会是较多法院的常态,所以法院内部系统建立自己的统一评价信息平台是十分必要的基础性工作,科学简洁的平台也能促进法官及时、便捷化完成评价工作。

(四)没有单独的辅助拍卖机构操作系统

这是导致对过程监管缺失的主要原因,也是对过程评价难的主要原因,更是具有信息泄露风险的重要节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看似无足轻重,但探索选定和监管规则,确保辅助工作顺利外包并获得高质的服务,是关系到网络司法拍卖未来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目前,大多数法院的承办人员,都是采取让辅助拍卖机构的工作人员到法院办公场所,直接用承办人员的执行办案账号进行上网操作。一方面,可能导致案件信息和其他数据的泄露;另一方面,对于辅助过程没有形成属于该机构工作的数据记录,没法区分是承办人员的处理还是辅助机构工作人员的处理,没法识别什么时候由谁进行的处理。即使有相关要求,拍辅机构工作人员不应该直接使用执行办案系统,但为了节省时间和工作量,大多数承办人还是会选择铤而走险。即使有的法官要求辅助机构工作人员制作好相关材料,由法院工作人员进行系统操作上传,而这又似乎是增加法院工作量,而实际上目前的技术是能够解决的这块问题的。就现代信息化建设和发展而言,拍辅机构的操作进行数据化是应有趋势。另外,属于非系统操作的问题,比如解答群众来电来访咨询、带领看样和介绍拍品、处理个案特殊需求等是没法记录到人民法院的工作中,而是需要辅助拍卖机构自己记录的。应当确保辅助工作全程留痕,对所有拍卖辅助工作做好相应的音视频、文字记录存档工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管。在互联网端开发由拍辅机构办理业务使用,并能对接联通法院内网的工作办理系统,能确保他们将其他工作情况和数据一并实现电子化保存,这些基础工作的保障,是实现全过程、客观评价的基石。

(五)惩罚性措施“落实难”

惩戒空白,并非一定是完美的答案,或者是因为惩戒本身落实和力度不够,也就造成“结果无意义”的想法。当出现某个损害后果,目前的惩戒措施一般为执业禁止和损害赔偿。从执业禁止来看,在顶层设计制度上还没有形成“被一处剔除,处处将受限”的规定,处罚依据在本地适用,限制范围窄。加上信息未共享原因,导致从实际操作而言,也最多可能保证从市一级的名单中剔除,无法避免该机构继续在其他省、市继续进行辅助工作或参与进入名单库。就损害赔偿而言,赔多少?损害后果怎么认定、是否包含耽误期限的损害;不赔怎么办?是否出现法院就该委托合同而诉辅助机构的情况,还是参照拒缴罚款一样直接纳入强制执行,或者设计为在提起拍卖案件中追加当事人?因为存在制度设计漏掉,可能导致惩罚后果落实下来较为困难。从另一个角度看,未来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之间的竟争很可能经历类似拍卖机构的发展轨迹,但如何防止权力干预市场竟争是强制执行事务社会化和市场化的永恒主题。所以,应该拥有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惩戒措施,能为权利干预执行事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设置警示防火墙。

三、应对:完善对拍辅机构工作评价及结果运用的建议

网络司法拍卖将伴随着网拍案件的增多和网拍机制的完善成为今后法院处置资产的常态化方式,这必然会要求提升拍辅机构的工作能力、服务水平和专业水准。拍辅机构的工作效能关乎司法拍卖的整体效能,关于群众对法院司法工作的期待,所以,对于拍辅机构的的监管应该是全程的,即能实现达到“事中跟踪、事后督查”的全覆盖境界,评价的目的是实现工作的高效高质推进,因此防范错误比惩戒错误更加重要。当然,我们也不能放弃对错误的惩戒,毕竟惩戒错误目的还是更好的促进服务质效增进。所以,一方面需要增强对过程的全面监管从而形成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另一方面需要让评价的结果运用(即考核和惩戒)落地生根,达到进行评价的意义。

(一)建立全国范围统一使用的全方位评价系统

通过系统搭建和增加使用规定要求,使承办人员、案件当事人能“有地方”去进行评价、能全面进行评价,同时也解决承办人员不想评价、怠于评价的问题。信息化建设的优势能保证数据填写便捷、记录全面、保存完备、分析准确、联网公示清楚,也为后期产生结果运用甚至惩戒奠定基础。

1.实现评价系统全国互联。在执行网拍系统内搭建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并有评分录入、统计、公告、查询功能为一体的拍卖辅助工作监管平台,借助于信息技术,实现对拍卖服务工作的实时监管。在确保过程数据能高效对接和收集的同时,评价内容和结果能实现信息共享,为各地选择服务或进行惩戒提供基础数据,也能“倒逼”执行法官完成评价工作,否则会被设置的系统节点进行督办。最终,汇集的个案评价记录能实现对各个机构的阶段评价、整体评价,并面向全国法院公开共享信息,形成拍辅机构的“成绩查询平台和征信管理平台”。后续该机构选择进入其他地方库、被选中成为拍辅机构前,各地法院均要核查该机构此前的表现。

2.涵盖“过程+结果”、“法官+参与人”的全方位考评。对于法官而言实现全过程评价,拍辅机构统一工作平台上传的数据由承办法官审核后,要求对每个项目内容进行过程性评价,对于办理时限、退回修改的情况也需进行记录,对辅助看样等现场参与环节也相应增加评价节点,直到网拍结束后能形成从入选后开启辅助到结束拍卖后的全过程评价。拍辅机构服务的对象不仅是法院,还有其他相关人员,所以应引入相关人员评价机制,申请人、竞买人等是网络拍卖的重要参与人员,对拍辅机构的服务也有直接的体验,纳入评价主体能提升公众参与度并提高公信力。所以应该给予不同身份人员一定分值,让申请人、被执行人、参与竞拍人、买受人均能实现评价。最终的得分是由法院打分和相关人员打分并按照7:3的比例折合计算后共同确定,以保证评价的全方位性。

(二)以 “赋分制”的方式为基础细化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应从“谁评价”和“怎么评”进行完善,并通过将不同类型的错误通过赋分的方式进行体现,实现“过罚相当”以及统一衡量标准的适用。

1.对于申请执行人和竞买参与人等,将感受到的专业能力、服务态度、服务效果和解决竞买人个性化问题水平纳入评价内容,四个内容分别给予25%的分数,最终计算所有参与评价人员的平均分值。在每项辅助事务完成后要求辅助机构向相关评价主体发放调查问卷,并由辅助机构在向法院申请辅助费用时一并提交调查问卷,法院也会随机对调查问卷的真实性予以核查。同时设置专门的举报栏用于接收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参与过网拍的人员反馈在接受拍辅机构服务过程中是否有被收取不当费用或存在其他不当行为的问题,查证属实存在违规问题则将进行扣分处理。最后将该部分综合得分作为整体考评的一部分(占比30%)。以上所描述的调查问卷也可以电子化的方式实现,例如二维码扫码进入评价系统,评价完成后直接能计算得分、折合分数等,这样简便的方式也更容易被群众接受,达到乐意参与评价的效果。

2.法院承办人员的评价则同样将专业能力、服务态度、服务效果等纳入评分项目以完善原来的评价机制,所有的项目全部以分值予以体现,结合对过程中监管的情况,对结束后档案核查的情况综合给予相关项目分数。并要实现对类似“个别小错误经过纠正”、“不及时进行辅助”等未影响拍卖效果的小瑕疵的扣分,并设置系统监管,待分数扣到一定程度后依然需要给予警告或其他处罚。对于重大廉政纪律问题或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失、给拍卖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一律以不合格算,并明确哪些内容是达到几次进行取消服务、暂缓委托、除名,哪些问题一次就给予除名。在此笔者提供此思路,具体的分数分配等还需深入调研全国各地情况进行合理赋值,以提高搭建全国统一评价系统的实用性。

(三)建立拍辅机构统一工作操作平台

在互联网开发全国拍辅机构统一的工作操作平台,由人民法院对入库的机构设置账号并赋予相应工作范围、工作区域的权限。在案件办理中,案件的承办人员能根据对辅助拍卖机构的选择结果,推送相关案件节点给相应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操作。辅助拍卖机构工作人员将需要信息化、电子化操作的部分直接在该平台完成,避免使用执行办案系统直接操作,同样能实现节省办案人员拿到制作结果后再操作一次的麻烦。操作结果能从互联网推送到内网的执行办案系统,推送到办案系统后,应该由承办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数据作为人民法院发布到网拍平台的唯一准确数据。

这样设计是为了有效记录工作内容和过程,有效记录工作内容和过程是产生评价的基础,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同时能最大程度保障评价的全面、客观、准确。执行系统与拍辅机构之间数据信息应该达到高效传输、交换的效果,同时所有机构工作中采集和制作的线下数据应类似卷宗扫描归档功能一样需要通过扫描等方式电子化到法院内网的案件过程卷数据库内,实现法院能实时监管和收集该项内容,达到“过程中监管”的目的。法院承办人员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或者错误,能够进行退回修改、退回重办等,也就同样能对工作过程进行评价赋分。

(四)以完善联动惩戒机制为抓手落实考核结果运用

1.通过全国联网实现联动惩戒。有了细化的评价规则和信息化监管平台,是能够将考核结果进行充分运用的有效前提。正如原因分析中所表达的,如果惩戒落实有难度或者力度不强,则很难将不适宜的机构剔除或者促进改善,而能让辅助机构产生“畏惧”心理的必然是竞业限制和罚款赔偿。而某一家法院进行惩戒,可能对于某些机构而言会是无关痛痒的,所以笔者建议需要建立联动机制,利用建立的统一评价监管平台,对于“小错误”在本地法院系统内部进行必要的通报,被取消委托、暂停服务的则会由系统限制被全国任意一家法院摇号选择。法院定期通报违法违规的辅助机构,既

给当事辅助机构惩罚,又为其他辅助机构敲响警钟。同时应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被“除名”的机构,在一定期限内或者永久不能担任辅助工作,即不能再次进入全国任一地区库。此举对于“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机构而言也能实现必要的惩戒和警示,一旦被扣分达到一定程度,也能被其他法院看到。

2.强化对产生赔偿的追索和惩罚。法院和辅助机构建立权力委托关系,其中辅助机构行使权力时所造成的后果全由法院来承担。所以对于造成重大损失,需要赔偿的,会由人民法院进行赔偿。但基于这种民事委托关系,辅助拍卖机构应对造成错误和损失对人民法院负责,人民法院可以向该机构追偿,并直接列入拍辅机构库的“黑名单”。但对于有故意犯错导致司法拍卖出现问题的则应以“扰乱执法秩序”对相关机构进行罚款或者对具体责任人进行拘留。至于追偿的方式,建议参照拒不缴纳罚款的模式,由法院通过追加当事人的方式直接进行强制追缴。但此问题还建议需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具体规定或新增司法解释中进行体现,以便具备执法的依据。在制度层面没有明确规范的背景下,可参照行政协议,适用民事法律的一般规范以及行政协议特殊规则来调整人民法院与辅助机构的法律关系

 

对网拍辅助机构的评价考核细化和落实惩戒是一项亟需解决的问题,随着网络司法拍卖逐步发展,将来会有更多标的物通过司法拍卖来转化为资金,随之会产生更多的委托辅助事项,如果现在不重视相应的监管和考核,可能产生的一些问题势必会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为了避免将来问题凸显,目前未雨绸缪是十分有必要的,所以笔者认为通过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来加强对拍辅机构的监管是最有效、相对科学的方法,通过规范的管理后,促进拍辅机构不断优化的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能力,也能促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早日实现,最终达到让人民群众享受便捷司法服务、感受公平正义的目标。


 
责任编辑: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