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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期间”和“纠纷在院时间”双向考评机制路径优化:以民事案件网上立案功能完善与服务升级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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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31 14:31:58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周瑞胡楠

 要:双向考评机制是四川省法院在全国首创,旨在缩短当事人递交诉状到兑现裁判结果的时间。立案是启动司法程序的总开关,也是人民法院强化案件审理期间和纠纷在院时间管理的第一步。网上立案是互联网信息技术与审判结合产物,在实践中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增加司法透明度。但当前网上立案缺乏统一的电子材料提交规则体系,仍然存在电子材料提交形式不规范、提交范围不明确以及提交证据材料有效率不高等问题。本文基于“协同主义”诉讼理论,提出构建“要件式+智能化”网上立案指引模式,配套完善电子起诉材料提交规则体系,推动网上立案功能完善与服务升级,实现审判质效管理路径优化,为基层法院缩短案件审理期间和纠纷在院时间提供一种有效路径。

关键词: 案件审理期间  纠纷在院时间  民事网上立案

 

网上立案是指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人民法院指定的网络平台提交起诉材料,法院立案部门审查后判断材料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远程立案的程序。网上立案是互联网信息技术与审判结合产物,对于新时期人民法院提高审判管理质效具有积极的意义,尤其对提升“案件审理期间”和“纠纷在院时间”双向考评指标具有不可忽略的作用。2002年,深圳等地法院就开始探索推行网上立案,但受限于网络与技术条件未能全面普及。2013年,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拉开帷幕,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立案。目前网上立案已是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立案重要方式,2020-2022年全国法院网上立案年均超1千万件(次)。然而,一些法院在推进过程中“重建设、轻管理”,导致网上立案优势发挥不明显,影响当事人体验,制约审判质效提升,亟待聚焦现状,提出完善网上立案机制的可行路径。

一、实然审视:当前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网上立案运行现状

(一)分析:民事案件网上立案的流程

当事人线上提交和法院在线审核起诉材料是网上立案的主要流程,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法院的技术发展水平不一,其辖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网上立案系统的发展和应用状况也不尽相同,但网上立案的流程归纳起来大体相同。具体来说,网上立案的流程主要包括两个环节。

1、网上提交起诉材料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发〈人民法院网上立案工作规范〉的通知》以及各地法院在网络立案系统中公布的提交资料范本和说明的相关要求,通过网上立案平台上传规范、完整、清晰的PDF或WORD文本格式、JPG或PNG图片格式的起诉材料。这些起诉材料包括起诉状、身份证明、委托手续及初步证据等。除此之外,部分法院还在常规资料的基础上增加了个性化文件,如送达地址确认书和诚信诉讼承诺书等,提前为后续的审判和送达工作做好准备工作。

2、线上立案审查

法院在网上立案审查环节将案件实体上有无胜诉可能性的相关要件剥离出来,仅对起诉的登记要件作形式审查,即立案工作人员仅审查以下两项内容:一是原告所提交的诉状是否具备双方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以及请求依据的事实等必要事项;二是原告是否呈交了案件相关的初步证据。至于起诉案件的实质审查将在后续的庭审中进行。

(二)总结:民事案件网上立案运行的实效

近年来,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收案数量随着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深化、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公民权利意识的强化而持续增长,再加上审判管理质效评价指标的不断细化,网上立案的优势愈发凸显。特别是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网上立案为当事人提供了“不见面”、全天候、无线畅通的立案服务,让线上服务的“简便”代替疫情防控期间线下服务的“不便”,完全契合疫情防控的形势要求,在抗击疫情中显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具体来讲,网上立案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相较于传统的线下现场立案,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为当事人和法院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和增强司法透明度等方面,从而保障当事人高效行使起诉权、法院高效行使立案权。

1、网上立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从法院的层面来看,网上立案通过自动流程引导、电子文档处理和在线沟通等功能,简化了法院的立案工作流程,提高了法院的立案效率,有利于缩短纠纷在院时间、提升司法效能。从当事人的层面来看,网上立案通过简化申请流程、实时查询申请进度、在线沟通咨询和降低到院次数等方式,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缩短了纠纷在院时间,提升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体验感和满意度。

2、网上立案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

对法院而言,网上立案系统减少了法院在立案环节中人力、物力和时间等方面的成本投入,提高了法院立案审查和管理的效率,优化了法院司法资源的配置,加快了法院案件办理的进度,缩短了法院纠纷在院时间,为法院提升审判质效打下坚实基础。对当事人而言,网上立案平台通过减少交通和住宿费用、材料准备和复印费用,降低律师费用,以及提高沟通效率、缩短诉讼周期等方式,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让当事人享受到了更加便捷、高效和经济的诉讼服务,提升了当事人的诉讼体验感和满意度。

3、网上立案有利于增强司法透明度

网上立案是司法信息公开的重要举措之一。站在法院角度,通过网上立案平台实现立案工作流程的公开化、透明化,并且可以定期对案件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将一些群众关心的重要指标公开发布,如案件受理数量、结案率、审理周期等,增加了群众了解司法工作的途径,有利于减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疑虑,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站在当事人角度,通过网上立案平台可以实时追踪查询案件的最新立案信息和进展情况,在线接受案件进展的通知信息和法律文件,提升了司法参与度,有利于增进对司法理解和信任。

2021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建设智慧法院促进绿色发展成效分析报告》显示,在网上立案方面,2020年,全国法院接收网上立案1080万件,占一审立案量的54%;1/5以上立案申请在非工作时段提交;约1/10立案申请在非工作日提交;用户实际应用效果显示,理想状态下当事人20分钟即可通过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完成立案申请。相比于传统线下法院现场立案方式,2020年,全国法院通过网上立案帮助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减少出行约24.5亿公里,节约出行成本约15.9亿元,相当于节约标准煤8万吨、减少碳排量16.3万吨;节约纸张约1.2亿张;节省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时间约4860万小时。

(三)检视:民事案件网上立案运行的困境

目前,网上立案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种被广泛推广运用的新型立案方式,其初衷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法院诉讼效率。但由于其发展时间较短,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受全国各地法院硬件水平不一、当事人接受程度不同等各方面条件所限,在司法实务操作过程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其中,最主要问题是一次网上立案成功率不高。笔者随机抽取C市X区基层法院2022年1-6月500件新收网上立案案件同步生成的电子卷宗发现,致使一次网上立案成功率不高的原因集中在三个方面。

1、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的形式不规范

500件样本电子卷宗中,当事人提交的网上立案申请材料中,除身份信息的电子材料格式正确、内容清晰外,起诉状和初始证据等其它电子材料普遍存在内容不完整、扫描不清晰、整理缺乏逻辑性等形式不规范的问题,增加了立案工作人员的阅卷难度和耗时。其中,有211件案件存在提交材料不完整的情形,占比达42.2%,提交起诉状的内容不完整的情形最为普遍,具体表现为:一是被告身份信息填写不准确,如被告姓名的具体汉字使用同音字;二是诉求表达不清楚,如同一买卖合同纠纷中前文填写的加倍退还定金,后文则填写给付违约金;三是事实和理由过于简化,如离婚纠纷中没有对双方当事人结婚的事实进行举证,直接一句话概括为20XX年结婚因感情破裂申请离婚。其次,有129件案件存在提交初始证据的内容不完整的情形,占比25.8%,也比较值得关注。例如借款合同纠纷中以邮寄方式通知债权提前到期的案件证据材料缺少相应邮寄单,又如责任保险纠纷中案件证据材料缺少已经向第三者履行赔付责任的材料等。再次,有89件案件存在提交材料不清晰的情形,占比17.8%,包括图像模糊、阴影范围较大,导致涉及案件关键信息的具体金额、具体时间等难以辨认。此外,还有63件材料整理缺乏逻辑性,占比12.6%,主要表现为诉讼材料的上传顺序混乱、内容跳跃,导致立案工作人员阅卷时需要重新整理材料。 

1.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的主要情形

2、网上提交诉讼材料的范围不明确

1.各地法院诉讼材料网上立案提交范围规则对比

出台时间

出台文件

出台法院

涉及诉讼材料网上立案提交范围规则的内容

材料范围

2018年7月2日

《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

浙江高院

20.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时,应当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提交起诉状(申请书)、身份信息证明、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材料较多(证据材料在10页以上的)或不便在网上提交的,当事人可以在网上提交起诉状(申请书)、身份信息证明、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与证据清单,并在网上提交起诉材料之日起3日内向人民法院邮寄或递交纸质起诉(申请)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纸质起诉(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扫描生成电子起诉材料。

含诉状、身份材料及委托手续、证据材料,以及接收互联网平台传输的原始数据、资料。

22.网上诉讼平台可以通过对接人民法院以外互联网平台的方式,接收其他平台传输的原始数据、资料作为起诉材料。

移动微法院(浙江分平台)操作指引

选择立案法院并上传相应的立案材料并点击提交。当事人或代理人可通过“掌上法庭”提交证据模块上传证据材料。

含诉状、身份材料及委托手续、证据材料,以及撤诉等程序性申请材料。

可通过移动微法院中的“掌上法庭”模块进行诉讼活动……点击输入框右侧“+”号按钮,可使用更多功能:⋯⋯提交申请⋯⋯等。

当事人或代理人在“掌上法庭”中点击“提交申请”,选择申请事项“撤诉”,进入撤诉申请页面,微法院支持提交申请书图片或者填写模板生成申请书两种方式。

2019年2月17日

《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高院

附件:1.电子诉讼材料提交应当根据材料内容按件区分,如起诉状、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材料、证据材料等……

含诉状、身份材料及委托手续、证据材料。

2019年8月10日

《关于完善“互联网+诉讼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高院

1.……可提交申请诉讼、执行立案的相关材料。8……完成身份验证后……可上传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证据交换平台补充证据材料。

含诉状、身份材料及委托手续、证据材料。

2019年9月25日

《网上立案工作规定(试行)》

重庆高院

第四条第(三)项中规定了提交材料的范围,主要为诉状、身份材料及委托手续、证据材料。

含诉状、身份材料及委托手续、证据材料。

2020年3月9日

《北京法院网上立案工作办法》

北京高院

第六条当事人和代理人应按照网上立案系统的要求准确填写诉讼标的额、当事人及代理人相关身份信息,并按照要求上传起诉状(申请书)、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证据材料等必要的起诉(申请)材料。

含诉状、身份材料及委托手续、证据材料。

2023年6月30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标准(试行)》

吉林高院

5.4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交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2)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3)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4)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5)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含诉状、身份材料及委托手续、证据材料。

 

从表1可以看出,各地法院在网上立案时要求提交诉讼材料范围和规则不尽相同。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和法院对于网上立案提交诉讼材料的范围仍然存在不同认识。在网上立案平台中,通常会通过程序设置对当事人提交起诉状和身份材料的流程予以提示和指引,但对其它诉讼材料包括初始证据的提交则无相应指导和释明,导致当事人在实践操作中上传的诉讼材料五花八门。此外,法官对于当事人将申请和解、撤诉、延期举证或开庭、追加第三人等诉讼申请书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的操作,也存在不同的观点。部分法官认为此类诉讼申请书不仅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较大,也对案件审理进程的推进影响较大,电子提交可能会导致法官处理不及时或当事人因材料真实性问题引发争议,因此不适宜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也有部分法官认为此类诉讼申请书也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与当事人线下提交的申请书应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可以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

3、网上提交证据材料的有效率不高

由于目前缺乏明确有效的网上立案举证指引,导致当事人网上提交证据材料的有效率不高,制约了诉讼效率的提升。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线提交证据材料时普遍存在把握不准举证方向的问题,例如合同纠纷中,有的当事人仅上传基础合同扫描件,没有提交其它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有的当事人基于胜诉心理上传大量与支撑诉求或反驳诉求无关的冗余资料,不仅增加法官的阅卷工作体量,也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投入。另一方面,当事人上传的证据材料通常缺乏逻辑性整理,没有对应待证事实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的逻辑习惯,导致法院工作人员在材料审查过程中无法将证据材料与涉案事实有效联系起来。

综上,当前网上立案实务中主要存在两大类问题:一是在网上申请立案的起诉材料提交层面,存在提交形式不规范、提交范围不明确以及提交证据材料有效率不高等问题,亟待研究规制;二是在网上申请立案的材料规则制定层面,存在相关立案、举证指引规则不完善,全国各地法院没有统一认识和体系化思考,亟待制定规则。

二、析毫剖理:网上立案运行困境的主客观限制因素

针对上文中分析的网上立案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可以从当事人、法官、制度这三个维度深入剖析回溯其限制因素,探寻网上立案的问题症结。

(一)从当事人维度分析

一方面,由于当事人诉讼能力有限,对法律程序、诉讼规则和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不足,导致其网上立案提交的起诉材料不规范。部分当事人由于理解、表达能力不足,无法按照网上立案指引填写内容规范、正确的起诉状,导致其网上提交的起诉状因不符合形式要求而被退回;部分当事人由于日常生活中维权意识不足,没有对可能引发纠纷的事实证据进行固定保存的习惯,无法充分收集证据,或者对于哪些证据能够有效支持自己的主张缺乏准确判断,导致其网上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力不够、针对性不足;还有部分当事人由于诉讼知识了解不足,不能分辨哪些证据材料可以充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导致其网上提交的证据材料关联性性不强,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效率不高。但需明确的是,法律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当事人诉讼能力的限制不能完全苛责于当事人,而应从外部寻找弥补解决方法,如强化网上立案平台的指引功能,简化网上立案平台的立案程序等。

    另一方面,当事人基于诉讼策略的考量,有意不遵循法院的诉讼指引进行网上立案,导致其网上立案提交的起诉材料不完整。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行非强制答辩的制度,没有对逾期举证进行有效规避和处罚,因此还有部分当事人基于诉讼策略的考量,有意在立案时不提交其认为有利于己方的关键性证据,或提交不完整的关键性证据,想要通过逾期答辩、举证的行为,以达到答辩主张突袭或证据突袭效果,避免其相关主张及证据信息被对方当事人庭前及时获取以进行充分的反驳应对。

(二)从法官维度分析

在网上立案的诉讼指引、咨询实践中,部分法官认为,基于中立被动的本位主义认知,审判者应当始终处于居中裁判的位置,不适宜与当事人庭外沟通互动过多,尤其是关于网上立案的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如何准备和提交相关联的举证材料的问题。因为法官始终保持中立态度的尺度并不容易把握,如果法官在介入干涉后超过了中立的界限,则极易导致诉辩双方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失衡,导致法官丧失居中裁判的地位,从而引发当事人质疑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恶果。目前,大多数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法院出于追求客观真实的诉讼结果,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诉讼能力,因此法官在立案流程中对当事人加强释明、指引是法院诉讼服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工作内容,否则将严重影响诉讼效率,甚至有可能导致裁判结果不公正。同时,在无纸化办公背景下,当事人在线提交起诉材料与法官接收诉讼资料并非“面对面”进行,因此当事人在此过程中具有更多的自主性,而法官进行前置诉讼引导的方式比较局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释明指引的积极性。

(三)从制度维度分析

近年来在无纸化办公背景下,网上立案实现了起诉材料无纸化提交,并在全国法院自上而下强力推动,实现了短时间内全国覆盖。基于无纸化办公的相关工作要求,网上立案以任务指标为导向的特征比较明显,推广和运用的被动性较强,因此发展进程相对受限,相关制度及配套措施也没有跟上。例如在线立案指引流程不智能、电子证据材料效力认定规则不配套、网上立案规范机制不健全等,导致在网上立案平台的推广和运用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

此外,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受立审分离诉讼思维的影响,立案和审理两个阶段的证据材料所要证明的对象是不同的,立案阶段的证据材料只需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存在的客观性和已然性,而审理阶段的证据材料则需证明双方当事人各自诉讼主张成立的相关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但在网上立案背景下,当事人在线提交涉及起诉的证据材料后,也可能一并在线提交其它的证据材料,根据立审分离的诉讼思维将起诉和庭审“分阶段”对当事人进行释明、指引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因此,在遵循立审分离的诉讼传统前提下,法院可以对立案和审理两个阶段的证据材料提交需求进行整合,在庭审前对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诉讼主张及证据材料的提交进行适度的、初步的释明和引导,从而提高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有效性。

三、应然路径:纠纷在院时间与审判质效优化管理

由于法院和社会公众对司法效率的评价标准存在不同,法院视角下的司法效率是单个案件的办理时长,而社会公众视角下的司法效率是递交诉状到通过法院拿到“真金白银”的全周期,包括立案、审判、上诉、申诉、执行等多个程序。在此背景下,2022年4月,四川省法院大胆创新,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案件审理期间”和“纠纷在院时间”双向考评机制的改革试点,探索建立符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的可量化、可监控并具操作性的双向考评指标体系,旨在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司法工作得失成败的最重要标准,解决推动各项审判质效指标持续向好,让公正效率可触可感可及。立案是人民群众维护权益、感受公正的第一站,也是人民法院强化案件审理期间和纠纷在院时间管理第一步。当前,网络信息技术被广泛运用于诉讼服务,各地基层法院大力推动“网上立案”改革,但规则不一、效果不同,亟需深剖问题根源,从审判质效管理路径优化的层面,建立更加科学合理、高效便捷的网上立案机制。

(一)思路选择:构建“要件式+智能化”网上立案指引模式

在当前智慧诉讼服务背景下,网上立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颇多,亟待规制,其中,因立案指引服务不完善而导致的起诉状填写内容不规范、证据材料提交针对性不足等问题是关键痛点。对此,可以与大数据分析技术相结合,以要件事实裁判方法为基础,构建“要件式+智能化”的网上立案指引模式。

1、“协同主义”诉讼思维与网上立案指引服务融合

德国学者贝特曼(Bettermann)提出过“协同主义”的理念,其实质就是“合作”。之后德国资深法官瓦塞曼(Rudolf Wassemam)在此基础上发展形成了“协同主义”诉讼理论,他认为“社会法治国家中的民事诉讼之模型是以‘作业共同体’为其特征的”,此种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协力即为“协同主义”诉讼。在“协同主义”诉讼语境下,法院和各方当事人之间应当加强协作,高效利用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基于此,将“协同主义”诉讼思维融入网上立案指引服务,法院在设计立案环节的释明、引导程序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能力,采用通俗易懂的文字,以便于当事人理解和操作的方式进行明晰的、规范的、有效的指引服务,同时当事人在提交电子起诉材料时也应以便于诉讼顺利推进的方式进行,从而保障各方协同高效推进诉讼,有效实现“协同主义”诉讼效果。

2、要件事实裁判方法与网上立案信息技术融合

要件事实裁判方法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最常用的裁判方法,当事人及法官在诉讼各环节均据此实施连贯的、体系化的诉讼行为。将要件事实裁判思维路径应用于网上立案程序设计,让原告围绕法律要件事实提供有针对性的证据材料,让被告提交对应的证据材料进行切合的反驳回应,让法官围绕法律要件事实从上述诉讼材料中获取有效的案件信息,明晰争议焦点,从而确保各方进行高效的法律交往,避免因法律规范识别、举证思路差异造成诉讼障碍,增加纠纷在院时间,影响诉讼效率和审判质效。

将要件事实裁判方法与网上立案信息技术融合,即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应用要件事实裁判方法对已生效案件的裁判文书关键信息进行识别、分析、标注与数据建模,建立案由、请求权基础规范、法律事实要件、待决事实要素等信息间的数据联系,形成可以再次识别、分析和对比的信息数据知识图谱,从而辅助指导当事人在线提交起诉材料,分担法官的释明指引工作体量,并且打消法官对于在立案流程中当事人进行释明、指引进而影响其裁判中立地位等方面顾虑。

3、构建“要件式+智能化”网上立案指引模式

结合我国法律实践客观情况,“要件式+智能化”网上立案指引模式的具体操作流程应当设计如下:首先,网上立案平台以适当方式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指引,确保当事人有效配合推进立案程序。当事人则根据指引在立案平台录入身份信息、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等基础诉讼信息或上传诉状资料。第二,网上立案系统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及事实理由等基础立案信息进行语义识别及数据分析,向当事人推送对应的案由及请求权基础规范。当事人可以据此确认,也可以自行选择其它案由或请求权基础规范。第三,网上立案系统以当事人选择确认的请求权基础规范为依据,对案件可能涉及的法律事实要件进行分析解构,并对当事人释明、指引。当事人则根据系统的提示整理形成规范、有效的诉讼主张和证据材料。此外,司法实践中也会有某一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多项诉求的情形发生。对此,由于不同诉求对应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和相应的法律事实要件均不相同,因此系统对当事人的每一项诉求均会作出相对应的释明、指引,当事人则根据系统已解构的法律事实要件分别整理诉讼主张和证据材料。即使当事人因自身诉讼能力或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收集相应证据,但法官可以通过当事人在立案指引中对有无证据材料的选项进行明确勾选而了解相应案件信息。

如此,当事人在线提交的起诉材料通过网上立案系统的立案指引被初步规范化整理,为案件审理的后续流程推进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配套完善:形成起诉材料在线提交规则体系

以要件事实裁判论方法为基础,引导当事人围绕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向的法律要件事实进行举证,是起诉材料在线提交规则体系的核心内容,但为保障起诉材料在线提交流程运转顺畅,仍需设置相关配套规则,对起诉材料在线提交中其它方面问题进行规制解决,从而建构配套相对完善的电子起诉材料提交规则体系。

1、规范电子起诉材料提交的基础性要求

电子起诉材料提交需遵循三个基础性要求:真实、完整、清晰。其中,最重要的要求就是电子起诉材料必须符合真实性要求,因为法官作出准确裁判结论的前提即为其获取的诉讼材料真实有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由于自身法律素养不足,或不清楚提交伪证的法律后果,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做出伪造、篡改电子起诉材料的行为,导致案件的后续审理进程增加证据鉴定等司法程序,影响案件的诉讼效率,延长纠纷在院时间。因此,网上立案平台的指引服务程序必须设定提交伪证的法律后果的提示程序,在当事人提交电子起诉材料之前明确向其进行释明和示警,形成心理震慑,避免其心存侥幸制造伪证。另外,对电子起诉材料的完整性要求,即当事人需要对其在线上传的起诉材料是否足页、连贯进行检查、排序和编码,保证起诉材料阅读的顺畅性,提升法官的阅卷效率。对电子起诉材料的清晰度要求,则为网上立案系统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对上传的起诉材料的清晰度阀值进行自动计算和识别,保证提交材料符合系统设置的清晰度要求。对于不符合真实、完整、清晰三项基础性要求的电子起诉材料,网上立案系统可设置提示程序,要求当事人限时更改调整。

2、释明电子起诉材料提交的范围

随着无纸化办案的不断推广和发展,全部诉讼材料通过电子化方式在线提交极有可能是今后法院办案的发展趋势,因此,对于起诉材料范围以外的相关案件材料,当事人也可通过网上立案平台进行在线提交,例如诉讼费减、缓、免交申请书、追加当事人申请书、撤诉申请书等。而且,对于管辖异议、调查取证、延期举证、延期开庭、追加当事人、撤诉等申请类程序性文书,因其属于对诉讼进程推进及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影响较大的诉讼材料,可以单独设置专门的提交模块方便当事人分类别上传提交,便于法官及时识别处理,避免这些诉讼材料泯于冗杂的证据材料中。

3、赋予电子起诉材料“形式上”的原件效力

据了解,部分法院在当事人网上申请立案后增加了现场审核的程序,要求当事人提交纸质诉讼材料用以核对真实性,在核对诉讼材料真实性无误后再予以立案,导致网上立案流于形式,成为“预约立案”。因此,为保障网上立案流程顺畅,需要赋予当事人在线提交的起诉材料“形式上”的原件效力,方便其直接在诉讼中使用,否则,频繁要求当事人提交纸质诉讼材料进行核查,将减损诉讼材料无纸化提交在提升诉讼效率方面的价值。可以制定相关规则,让法院对当事人在线提交的电子起诉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通过后则其具有“视同原件”的法律效力,但该效力仅及于材料的形式真实性,不涉及实质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而且该“形式上”的原件效力可根据后续诉讼流程中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或法官依职权审查核实情况而被推翻。对于其中证据材料的实质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仍需通过审理程序中的举证质证环节进行审查认定

4、明确电子起诉材料提交人的原件保管义务

网上立案背景下,全部诉讼材料均可通过电子化方式进行在线提交,法院不再像传统线下立案程序一样保存当事人提交的相关纸质原件或复印件,仅留存当事人提交电子材料后同步生成的电子卷宗,因此相关诉讼材料的原件系由材料提交人进行保管的。但在案件审理结束、裁判文书生效之前,当事人仍有可能面临被要求提交诉讼材料原件以核实真实性的情形,毕竟电子诉讼材料仅具有“形式上”的原件效力。当电子起诉材料出现真实性争议时,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由提交人负责提供证据原件,在其不能提交证据原件的情况下,由其负担不利后果。因此,为保障诉讼流程的顺畅进行,应当明确电子起诉材料的提交人负有完整保管纸质原件材料的义务。

5、设置证据材料在线提交的举证期限

据统计,不管是传统的线下立案还是新兴的网上立案,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当事人逾期举证的现象,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应当对逾期举证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并由其承担逾期举证的不利后果。但是由于我国重视客观真实的法律传统,对当事人逾期举证的行为较为宽容,通常没有对此做出处罚,导致了当事人逾期举证的现象比较普遍,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因此可以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对在线提交的证据材料设置相对严格的举证期限限制,引导双方当事人在立案等庭前准备环节中围绕案件涉及的法律事实要件充分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后续庭审环节打好基础,提高审理效率。为达到督促当事人及时充分举证的效果,系统可以设置限制逾期举证的程序。若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则无法在线提交证据材料;若当事人想继续举证,则需要通过网上平台向法院申请,由法官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进行审核,同意其逾期举证后当事人方可继续线上举证。

6、完善电子数据等其它证据形式的提交规则

目前,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中在线提交的起诉材料多为书证,转化为电子材料上传网上立案平台相对比较简单、方便,不需要为了网上提交进行复杂的转化。但对于原始形态为电子数据、物证、视听资料的证据来说,如何进行有效的电子化提交则缺乏相应的规则。由于目前正处于网上立案系统相关软硬件配套并不完善的过渡时期,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处理方式是将电子数据信息、物证等转换为照片后再在线提交到网上立案平台,而视听资料则因为格式、大小的限制以刻录光盘的方式线下提交。但从网上立案的长远推广和发展来看,如果继续按照前述模式进行其他形式证据材料的电子化提交,则没有实现对网络信息技术的充分应用,导致网上立案始终处于使用传统人工方式解决信息技术发展中带来的新问题的初级阶段。因此,应当继续改进网上立案平台的服务端口承载、兼容等问题,允许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在线直接上传原始形态以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存在的证据材料。至于鉴定上述电子材料真伪的问题,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鉴定平台数据通道,通过智能系统进行数据比对,初步认定电子材料的真实性;或由专业人员通过技术手段直接将原始载体上的电子材料与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材料进行数据比对,验证原始载体上的电子信息是否存在被篡改的痕迹。

 

我国网上立案模式的飞速发展将对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模式带来颠覆性改变,全流程智能化诉讼被期待成为诉讼的主流模式登上历史舞台。网上立案基于电子信息交互方式,依托大数据分析及人工智能技术,将法院诉讼服务流程进行重塑再造,为智能化诉讼进程的顺利推进打下坚实基础,本文以当前智慧诉讼服务模式下民事案件网上立案的功能完善与服务升级为切入点,尝试对现阶段民事案件网上立案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探讨,解决立案到审判流转时间较长的问题,有效缩短当事人从递交诉状到兑现“真金白银”的平均时间,显著提升了审判管理质效水平,其应对策略将随着诉讼理念、诉讼模式、信息技术水平等发展变化而与时俱进地变更和完善。

 


 
责任编辑: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