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实做细耕地司法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8月8日,省法院发布了四川法院2024年耕地保护典型案例。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曾某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入选,该案由眉山中院党组书记、院长付宝任审判长。
该案例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提醒广大农用地承包人或承租人,切莫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毁坏农用地。
——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将租赁的农用地改造成鱼塘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被告人曾某成承包位于仁寿县的土地50余亩。此后,曾某成在未办理审批手续情况下,将位于某村9组承包农田挖掘成鱼塘,并蓄水养殖鱼虾。2022年11月,曾某成收到仁寿县富加镇人民政府、仁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富加片区分局发放的《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七日内整改,并恢复土地原貌、复耕复种。随后曾某成卖鱼并清理鱼塘,但未进行复耕复种。2023年年初,曾某成又开始蓄水养鱼。2023年4月14日,曾某成再次被责令七日内整改,并恢复土地原貌、复耕复种,但曾某成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经鉴定:曾某成占用农用地挖塘养鱼现场总面积18.11亩,其中17.94亩永久基本农田达到严重毁坏程度。曾某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案涉土地进行了复耕复种。
裁判结果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院结合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以及对案涉土地进行有效修复的情节,判决曾某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民非谷不食,谷非地不生”,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四川部分农村地区大片农田处在丘陵地区,没有规模化机械作业的条件,种植粮食作物收益较低,因此当地农民、承包农田的承包人更倾向于种植果树、挖塘养鱼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利用方式。本案在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时十分慎重,并非以行为人初次挖塘养鱼的事实认定其存在主观故意,而是以行政机关明确告知其挖塘养鱼所用土地为基本农田、责令其限期整改,被告人明知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事实为基础,以其明知后仍拒不整改,蓄水养鱼的行为认定存在主观故意。通过本案的审理,给社会公众敲响了法治警钟,警示大家要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禁为了经济利益擅自变更基本农田用途。只有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筑牢粮食安全防线,才能稳定农业基础,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