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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第四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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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30 10:48:00 打印 字号: | |

在波澜壮阔的强国建设道路上,在民族复兴的宏伟蓝图中,妇女不仅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更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巾帼英雄;而儿童,则是承载着民族希望与国家梦想的春天里的太阳。对妇女儿童权益的特别保护,不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更是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必然选择。

本次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发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案例的汇编,更是一个充满温情的故事集,它记录着那些在困境中勇敢站出来的女性,那些在黑暗中寻找光明的孩子,以及那些默默付出、为弱者遮风挡雨的人群。每一个案例都如同一颗珍珠,串联起一幅幅动人的画面,展现了社会的温暖与力量,也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性。

我们更希望这些案例能够成为一盏明灯,照亮妇女儿童的成长之路;成为一座桥梁,连接起社会各个角落的温暖与关爱。让我们携手同行,用法治为妇女儿童撑起一片晴朗的天空,用温情共同守护每一名妇女的真诚笑靥及儿童的纯真笑容。


眉山市第四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典型案例


(第一期)


赵某与刘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赵某与刘某同居生育一子刘小某,在刘小某一岁时赵某与刘某结束同居生活关系,刘小某一直由父亲刘某抚养。因刘小某在小学四、五年级后开始沉迷于网络游戏并经常偷盗,父亲刘某将其送至某学校对其行为习惯进行矫正。

之后,赵某以刘某未教育好儿子为由起诉变更刘小某由其抚养,经法院调解刘小某随赵某生活。在与母亲赵某生活期间,刘小某又沉迷于网络游戏且存在其他不良习惯,并与赵某产生矛盾离家出走。赵某认为其无法管教刘小某,故又诉至法院要求将抚养权变更由刘某享有。刘某则认为赵某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刘小某恶习难改,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刘小某已离家出走并下落不明,立即联系公安机关协助排查并成功找到刘小某,随后争取区委政法委支持,由政法委牵头组织区妇联、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对刘小某辅以心理疏导,并协同辖区镇政府、区民政局等单位综合协调解决刘小某的生活、教育和技能培训等问题。至此,刘小某的生活和教育难题得到了妥善处理,赵某也撤回了起诉并表示愿意继续抚养刘小某。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矛盾、婚姻家庭关系变化导致的未成年人抚养教育问题也随之突显,如因监护缺位,导致思想道德教育缺失、行为习惯纠正缺失、心理问题预防缺失等,甚至发生不可逆的极端事件。本案中,刘小某因父母的长期缺位染上不良行为习惯,且已触及到法律红线,如何挽救并帮助其健康成长是法院办理该起案件时着重考虑的问题。全面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立于眼前,法院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延伸司法保护职能,依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模式,强化职能部门参与力度,以“化零为整”的思想联动帮助、关爱、救助涉诉未成年人,多方发力最终成功帮助涉诉未成年人顺利回归正常学习和生活,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李某猥亵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张某(女,15周岁),二人添加为微信好友后在某县自愿发生性关系,李某以将拍摄的视频发给他人观看为由威胁张某发生性关系未果后,要求张某发送裸照。

2023年4月12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对李某提起公诉。2023年6月30日,某县人民法院二罪并罚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为更好地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办案人员及时将家庭教育指导融入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与被害人父母进行沟通交流,商讨挽救孩子的方法和措施,共同做好孩子的安抚、开导教育工作,帮助孩子走出阴影,把伤害降到最低。

同时,为引起学校和家长的高度重视,加强对未成年人教育引导,某县法院、检察院精选案例以案说法,先后赴5所学校开展了以“防范隔空猥亵,警惕网络黑手”为主题的普法宣传,引导在校学生不随意添加陌生人为好友;不轻信网友的花言巧语;不透露自己和家人的个人信息、隐私图像;不约见陌生网友;如遇不法侵犯要学会保留证据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接触网络的机会越来越多,未成年人暴露在网络风险中的概率越来越大,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的现象也越加凸显。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隔空猥亵”案件高发、频发。“隔空猥亵”虽然没有肢体接触,没有造成生理上的伤害,但对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都造成了严重侵害,与实施接触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同等的社会危害性。虽然本案被告人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但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创伤却难以弥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任重而道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协作。


张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自2021年至2023年,通过网上打游戏结识男性未成年人,然后以QQ加好友、受害人介绍等方式,认识多名受害人。在聊天过程中,张某明知受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以金钱为诱惑,约受害人见面。张某先后在简阳、眉山等地多次猥亵多名儿童。

2023年3月28日,受害人李某与其母亲到公安局报案,该局当日受理立案开展侦查,并在案发现场提取到多份痕迹物证。在侦查过程中,侦查员对嫌疑人张某手机进行检查,发现其手机内有大量淫秽视频及猥亵其他未成年人的视频。因案情重大,该局将本案上报为省厅督办案件,并成立专案组,三天内确定了8名受害儿童身份,办案民警随即辗转成都、遂宁、简阳等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属地公安机关和学校的大力配合下,最终完成对受害人的询问取证,查明张某犯罪事实,并于2023年6月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男性儿童被性侵问题不容忽视,本案为全社会敲响了警钟,男性儿童的身心健康也应引起重视。本案中大部分受害人为留守儿童,缺乏陪伴与关爱,当遇到外界诱惑时,完全没有抵抗意识,也认识不到因此可能导致的恶劣后果。一旦后果产生,孩子的一生可能被毁。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单纯依靠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功能有限,更多地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性保护及对留守儿童的关爱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等切实履行职责,引导和帮助儿童建立自我性保护意识,加强自我约束,培育积极健康的良好心态。




困境儿童张某受教育权保护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张某父亲因病去世。因家中爷爷奶奶和外公早已去世,外婆也长期住在精神病医院,母亲王某独自一人抚养张某。自2022年起,张某被纳入困境儿童走访帮扶对象,相关部门、村社干部、社会爱心人士多次入户关爱、送衣送物,提供心理健康辅导;学校也为张某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困境儿童各项救助补贴。但是,自2023年春季开学以来,学校老师发现张某经常性无故不上学,儿童主任入户走访也发现张某经常独自一人在家,长期处于监护缺失状态。

在发现张某所面临困难日益严重后,镇村干部联合学校老师多次家访,劝导王某履行好监护职责,保障好张某受教育权利。但王某表示不让孩子上学,甚至表示张某作奸犯科都无所谓。权衡再三,镇村干部联系专业医疗机构对王某进行了精神鉴定,经鉴定,王某为三级智力残疾人。县民政局于当年6月将张某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保障,并通过专业社工机构对该困境儿童家庭监护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最终采纳将张某送至儿童福利机构代养的建议。在征得张某本人同意后,其于8月被送至市儿童福利院代养。


典型意义:

在排查发现儿童身处困境后,要及时将其纳入走访关爱帮扶对象。通过定期走访关爱,及时了解困境儿童面临的各种困难,帮助申请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和教育保障政策,主动链接热心单位、社工组织、爱心人士等,全力为儿童构建关爱保护网。在发现法定监护人不具备履责条件,甚至侵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时,基层政府部门作为兜底的“最后一关”,要切实保障好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坚决避免发生因法定监护人“不作为”,造成子女“惨淡一生”的情形。



李某与杜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杜某(男)于2015年5月相识恋爱,2022年12月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23年3月生育1个女儿。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杜某在外与多名女性关系暧昧,夫妻俩经常为此争吵。李某”坐月子”休养期间,杜某多次带一女子在李某家同居,还曾将私会的场景录制成抖音视频公开。杜某还拒不配合办理女儿的出生证明,也不支付抚养费。李某与杜某婚前相识期间,因杜某经营货运缺少资金,李某曾为其转款72500元。

杜某对婚姻不忠、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行为,给李某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李某多次与杜某协商离婚未果,后于2023年3月委托律师徐军向某县法院提起诉讼。代理律师徐军多次进行电话沟通、实地调查走访,指导李某收集相关证据;法院立案后,即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到物业公司调取杜某带其他女性回李某家居住的视频,固定了重要证据。县妇联、县人社局、县法院共同研讨案情,及时为李某提供心理疏导。

法院经过两次庭审,依法作出了判决,准予李某和杜某离婚,婚生女随李某生活,由杜某从2023年6月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年满18岁止,由杜某一次性支付李某损害赔偿金20000元,由杜某一次性支付李某婚前财产725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杜某多次婚内出轨,对婚姻不忠诚,对家庭不负责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仅践踏了道德红线,同时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庭审举证时,在照片、监控视频、抖音视频等确凿证据面前,杜某未有悔改之意,也未迷途知返,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过错。某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处理中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依法进行判决,切实弘扬了社会正气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落到了实处。受害人李某克服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在司法局、妇联、人社局、法院相关职能部门的帮助下,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