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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这场新闻发布会干货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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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30 10:12:45 打印 字号: | |

5月29日,眉山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在市法院召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妇联、市关工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十个典型案例,在六一儿童节前,为全市妇女儿童送上一份特别“礼物”。

市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陈卫东,市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曹阳,市关工委副主任张燕斌,市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晓梅进行发布并就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答记者问,市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祺主持。两名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受邀参加发布会。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眉山市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妇联、关工委等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同联动,以实际行动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此基础上形成了一批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困难未成年人帮扶、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无过错女方的离婚损害赔偿等诸多方面。这批案例紧紧围绕新时代新形势下妇女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聚焦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中较为突出的婚姻家庭、人身、财产等方面权益,彰显了党和国家对妇女儿童的特别关爱,体现了法律对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为同类案件的办理和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示范样本,为广大妇女儿童依法维权提供了精准指导。

眉山法院努力打造“有力度、有速度、有深度、有温度”的司法保障屏障,为妇女儿童守护好司法防线。妥善处理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民事、刑事案件;强化体系保障建设,打造“圆桌法庭”“法官妈妈”等特色品牌,在全市范围内建立40个“未成年人保护联络点”和85个“家事法官联络站”;升级创新家事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婚姻状况诊断、家事调查、心理辅导、离婚三封信、家事案件回访帮扶等机制制度。延伸审判职能,传递司法关爱温度,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开展司法救助与回访,深化“百名法官送法进百校”等法治教育宣传。



眉山妇联作为眉山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通过深化法治宣传、提高维权质效、精准关爱帮扶、部门联动完善保护体系、织密维权网络巩固维权力量等举措,在积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权关爱服务工作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新成效。发动社会慰问帮扶2000余名困难母亲;“苏娃快乐成长营”公益托管14期,服务儿童8000人次;为515名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为101名困难妇女争取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26.71万元。



离休不离岗,退休不褪色,眉山关工委充分发挥“五老”优势,通过成立“五老”宣讲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参与“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实施“五老”关爱工程等方式全面认真保障儿童权益。全市129名“五老”网吧义务监督员参与网吧义务监督,100名“五老”担任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546名“五老”担任法治宣讲员。



记者提问环节



四川日报、四川法治报、红星新闻、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四川新闻网、眉山日报、眉山电视台等多家省市级媒体参加发布会。




今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人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请问眉山法院在这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成效如何?

一是强化组织队伍建设,依法护“未”。全市两级法院共发出“关爱未成人提示”、“家庭教育指导令”、《离婚三封信》共计40余份,提供心理疏导10次。二是强化未成年人体系保障建设,温馨护“未”。建立“未成年人保护联络点”40个和“家事法官联络站”85个。三是建立协作联动机制,源头护“未”。创建家事调查机制,成立家事调查团队,参与调查案件127件。四是开展司法救助和判后回访,持续护“未”。回访家事案件100余件,采取帮扶措施30余件。




妇联组织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司法救助工作中发挥哪些作用?

妇联组织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司法救助工作中,主要是协同联动:一是在普法中宣传司法救助政策;二是在走访关爱困难妇女儿童和接待处理信访工作中注意救助线索摸排;三是在救助过程中综合帮扶;四是定期开展回访,丰富救助手段;五是充分发挥妇联“联”字作用,联动更多社会力量和公共资源进行综合帮扶,促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与社会治理的融合互动,构建起全社会共同参与救助帮扶困难妇女儿童的大格局。




对困境青少年的帮助,市关工委有哪些好的做法和机制?

一是发展壮大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用于为全市困境青少年助弱帮困;二是发挥“五老”优势,开展“五助一帮”行动,全市共4万余名“五老”参与关心下一代工作。三是实施“百老护幼”工程,实行“1+1+1”监护支持模式,1名“五老”结对帮扶1名困境儿童,每月至少走访联络1次。




未成年沉溺网络,盲目打赏主播事件时有发生,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回打赏财物,应当如何防止这类案件的发生?

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打赏主播后,当代理人(即家长)不同意或追认打赏行为时,其打赏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平台基于这种无效打赏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但民事诉讼法还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家长很难举证证明充值打赏行为是由未成年人做出。当未成年人与家长混同使用同一账号,且打赏的内容不具有明显的低龄化特征和未成年人操作偏好时,很低难界定每一笔款项的真实打赏人是谁,法院一般只能酌定平台返还的金额。对于家长而言,需要正确引导孩子使用电子产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密码,同时,家长也需要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价值观,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代表委员说





/ 市人大代表陈利群 /

今天受邀来旁听发布会,感受到法院等多部门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做了很多工作。这种典型案例发布的形式很好,通过案例可以学习了解遇到类似的情况,妇女儿童如何去获得帮助。





/ 市政协委员李俊英 /

我本身也是一名志愿者,常年在为困境妇女儿童提供志愿服务。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很有帮助,我会组织我们志愿者们一起看一起学,遇到有些困难,可以怎么依靠部门联动的力量推动事情得到更好的解决,让妇女儿童得到更好的帮助。我建议一定要做好宣传推广,让更多人知道,更多人受益。



 
责任编辑: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