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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倒”在病床旁|法庭纪实第1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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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19 10:09:07 打印 字号: | |

66岁护工在医院陪护80岁病人

一日凌晨莫名倒地死亡

护工家属找到病人索赔

没有过错的被照护病人需不需要担责?

本期法庭纪实关注一起

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


66岁的梁某某是一位在医院蹲点陪护的护工。80多岁的老文是一位癌症病人,老文及其儿子共同雇请梁某某为老文24小时陪护。


病床布局图


今年4月的一天凌晨约4时许,老文打算小便时叫梁某某无人应答,随后他在病床上撇见梁某某倒在病房过道上护工的休息床下面,身上盖着被角。于是老文便自行拿着尿壶解决后,继续睡觉。

凌晨5时20分许,医院清洁工进入病房打扫卫生时发现梁某某躺在地上,便用脚碰了两下梁某某的脚,发现其没有反应后,随即向值班护士呼救。

医生和护士进入病房发现梁某某呼之不应,心跳停止,无自主呼吸,血压测不到,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光反射消失。6时30分,梁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时,梁某某已经陪护了老文33天。



梁某某死亡后,其家属将老文父子俩诉至洪雅县法院,要求赔付梁某某因提供劳务死亡的各项损失40余万元。

经公开开庭审理,案件主要的争议焦点为:梁某某死亡与其向老文提供劳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老文一方对梁某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

庭审后,案件承办法官王雪梅又前往事发医院实地走访,进一步了解案情。



经依法审理,法院认为,根据调查,无法判断梁某某的死亡时间和具体死亡原因,原告方梁某某家属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梁某某的死亡与其提供劳务有直接因果关系,也无法证明老文一方对梁某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梁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王雪梅对梁某某家属进行了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取代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释采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需追究雇主是否存在过错。

民法典对提供劳务者损害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即雇员受伤雇主要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该案中,无法证明老文一方存在过错,故老文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案件,王雪梅特别提醒广大劳务者在工作过中要有主动维权意识,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备日后维权之用。



 
责任编辑: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