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收到钱了,我们也就放心了。”近日,东坡区法院思蒙法庭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并促成被告当庭履行,案结事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合伙还是提供劳务?当事人争议大
2017年,骆某与被告袁某共同出资购买一台挖机合伙经营,由骆某负责实际操作。骆某按出勤时间另计报酬,挖机利润除去骆某报酬、油费、维修费等后,由二人平分。2023年3月3日,骆某在作业过程中,由于挖机侧翻被压身亡。
原告杨某作为骆某近亲属,认为骆某在工作时领取了固定的工资报酬,其身份存在合伙人与提供劳务者双重属性,骆某在提供劳务中受到损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村组织及司法所调解无果后,将袁某诉至法院。
经开庭审理,双方争执不下。被告认为与骆某系合伙关系,骆某负责挖机操作属于合伙经营的工作内容之一,领取报酬系双方对合伙利润分配方式的约定,双方不存在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的关系,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后,法官分析研判案情并多次和原、被告沟通,促进双方相互理解、换位思考。法官发现袁某有赔偿的意愿,但只是履行能力较弱,案件有调解的基础。于是全庭人员轮番上阵,通过电话沟通、当面说理,组织双方多次面对面协商等方式后,赔偿金额上渐渐达成一致。
合伙事务一并处理,促进案结事了
“法官,可不可以把合伙利润也一并算了?还有那台挖机怎么处理也一起调了吧,免得之后还要′扯皮′。”此时袁某又对调解提出了新要求。虽与本案诉请无关,但秉持着“一个案件解决一个纠纷”以及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办案理念,法官当即组织双方就合伙进行清算,并在赔偿金额中进行品迭。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袁某用了三天时间凑钱后当庭履行全部赔付款项,案件双方皆表示满意。
积极创建“枫桥法庭”,思蒙法庭坚持案件“三步走”原则。一是积极对接村委、驻村干部,参与排查并化解处于萌芽状态的矛盾,让纠纷预防于未发并止于萌芽;二是推进诉前分流调解,避免已经产生的矛盾纠纷发展为诉讼案件,促进纠纷向其他非讼方式的有效分流和化解;三是通过诉讼与非诉讼的解纷衔接渠道,进一步化解已经形成诉讼的纠纷,并通过优质判决、判后答疑等方式实现纠纷实质化解,减少衍生案件产生。
下一步,思蒙法庭将继续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将司法为民的服务理念贯彻始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