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阵地,父母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即便离婚,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近日,青神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针对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抚养责任义务的情况,向未成年人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认真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案件回顾
张某(女)与杨某通过网络相认相恋,均系再婚,婚前各育有一名子女均已成年,婚后于2015年6月共同生育一子张小某。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双方缺乏沟通和信任,常怀疑对方出轨而发生争吵。2022年6月,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青神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予离婚。此后,张某与杨某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张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青神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青神法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后,承办法官经过“背对背”“面对面”“换位思考”等方法进行调解,2023年8月21日当事人双方对杨小某分段抚养及离婚、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的分摊等问题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青神法院当天向二人送达民事调解书和离婚证明书。
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杨小某的父母均不愿抚养杨小某,都有推给对方的意思,且对杨小某的生活习惯和学习成长关心较少,对于刚满8周岁的杨小某,父母离婚是个沉重打击,正需要父母的关心和家庭教育。
为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张某与杨某在张小某教育上失职,怠于履行监护人职责的行为,青神县法院遂于2023年8月21日依法向二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二人在《家庭教育承诺书》上签字按印,承办法官同时还向二人分别送达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责令其在给付抚养费的同时,还要求二人切实履行监护人职责,关注孩子的心理和情感需求,给予生活上的照顾和关爱,及时了解孩子的学习状况,促进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双方当事人反思了自己平时对孩子的态度,承认在教育上存在问题,未能及时关注孩子身心健康,均表示今后会多学习家庭教育知识,转变教育方式,给予孩子足够的关心爱护,积极履行自身监护职责。
法官有话说
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本案当事人孩子即将就读小学三年级,正需要亲人关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生活习惯,科学运动、睡眠充足,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等。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家庭、社会的共同责任。今后,青神法院将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引导监护人营造和谐融洽的良好家庭环境,坚决做到以司法之名,用心呵护每一个“少年的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