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人民法庭是司法服务基层治理的最前沿。党的二十大强调,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近年来,丹棱县人民法院张场法庭积极推进新时代枫桥式示范法庭建设工作,切实发挥人民法庭在诉源治理、服务保障乡村振兴、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化解在萌芽状态,全力营造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局面。
6月16日,丹棱县人民法院张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夫妻离婚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善意提醒让当事人双方充分感受到了司法温情。
感情不和离婚
子女抚养问题怎能“为所欲为”
原告曾某和被告刘某双方于2008年和2013年分别产下一女一男。婚初,夫妻双方感情尚可,家庭幸福,随着时间流逝,夫妻双方从最初小矛盾愈发激烈,无法再继续生活,2023年6月6日遂诉至法庭,请求离婚。
法庭受理案件后,庭审过程中被告同意离婚,并自愿达成两个子女随被告生活、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及财产分割的协议。原本以为一件简单的离婚纠纷案就此化解,但承办法官在与原被告双方的沟通过程中知悉,两人在子女问题上达成的协议虽是随被告生活和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可实际操作却是离婚后原告居住在以前的房屋内抚养两个子女。
法官倾情调解
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协议
为了充分维护双方当事人及两个子女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当即指出双方达成的“阴阳”协议的利与弊。两个子女随原告生活并抚养,但房屋的归属权是两个子女,以后原告负担较重,若被告在以后不支付抚养费,则原告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当即法庭给出两种调解方案,一是子女随一方生活、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二是原被告双方一人抚养一个子女,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就子女抚养问题重新达成一人抚养一个、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的协议。就此,该起离婚纠纷案圆满化解。
自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活动开展以来,丹棱法院张场法庭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多元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而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从长远问题出发,充分维护了原被告、两子女的合法权益,积极贯彻枫桥经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