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1、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状;
2、法院受理后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3、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4、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
5、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并公告;
6、法庭调查阶段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试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
7、法庭辩论阶段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8、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的,应当及时判决;
9、判决宣告。
(二)二审程序: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上诉案件。
3、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第二审程序有特别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民事诉讼审限的规定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