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行驶车辆方向盘,不仅威胁驾乘人员安全,还极易造成重大交通安全事故。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只要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就有可能入刑!
本期法庭纪实关注眉山法院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件。
坐过站
2023年1月7日中午,喝了点小酒的洪雅本地人郑某某在止戈镇搭乘了一辆大型普通客车。该客车由洪雅县城出发沿洪瓦路往高庙镇行驶。
郑某某上车后,告知售票员其要到东岳加油站。后车辆驶过加油站几百米到达东岳派出所外时,郑某某发现坐过站了。
郑某某要求驾驶员将其送回加油站,驾驶员表示可为其寻找一辆往洪雅县城方向行驶的客车将其载回加油站或其下车自行返回。郑某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
随后驾驶员启动车辆继续往前行驶,郑某某见驾驶员未驾车将其送回,心生不满,遂上前拖拽正在行驶的客车的方向盘,导致客车左右晃动存在失控风险。驾驶员被迫紧急刹车,郑某某被乘客控制。
所幸车辆刚起步,车速不快,车上所载10余名乘客均无伤亡。
判了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某因琐事产生的矛盾纠纷对行驶中的交通工具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郑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他表示“喝酒误事,抢方向盘,对不起其他人,错了。”
鉴于郑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法院当庭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妨害安全驾驶已入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社会反映突出的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即构成该罪。”案件承办法官郭玉珠表示,该案系眉山法院审理的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件。公共交通工具往往载客较多,保障其安全行驶尤为重要,抢控方向盘可能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危及众多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依法惩处,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人大多是因为一时冲动”,结合此案,郭玉珠特别提醒,乘客在出行中若与司乘人员发生了纠纷应通过事后协商或投诉等途径解决,多一点沟通和理解,切莫逞一时之快而置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于不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