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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废旧收不得!|法庭纪实第9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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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23 10:46:22 打印 字号: | |

回收废旧千万不能收赃物。近日,一废品收购站老板收购并转卖了一批“废铜”,结果“废铜”系被盗的工地铜芯电缆。为了这趟赚200元的买卖,该老板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近日,彭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心存侥幸

废旧回收站收下“废铜”


2022年7月的一个清晨,位于东坡区科工园的废旧回收站老板王某某刚开门,就有“生意”上门。

两人问他收不收“废铜”?王某某询问是哪里的废铜。二人回答说是搞工程的。王某某答应后,两人将废铜送了过来。

回收时,王某某发现编织口袋中的“废铜”被切割成小段,一大清早就前来的这几人也形迹可疑。但他仍心存侥幸,以4000元的价格收下了这批“废铜”。随后,王某某将这批“废铜”转卖,获利约200元。

数日后,公安机关找上门,王某某得知所谓的“废铜”是那三人从工地上盗窃来的电缆,且三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供述出了销赃地点。

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缆线价值约1.4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王某某的废旧回收站不是该三名盗窃分子首选的销赃地点。在此之前,三人还曾找过另一家废品收购站。但该废品收购站的老板警惕性较高,法治意识较强,拒绝了接受来源不明的“废品”。

因小失大

赚200罚5000还获刑


“不懂法造成这样的后果,只有自己去承担。我以后要遵纪守法,好好学习法律方面的知识,以此为戒。”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又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王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了罚金、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案件承办法官张宇利借此案件,特别提醒废旧回收行业从业者诚信经营,要增强法治意识,提高警惕性,拒收来源不明的废品;同时积极配合辖区民警搞好社会治理,对在工地或者小区附近徘徊的形迹可疑的人及时报告。



 

责任编辑: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