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切实履行“忠诚铸魂,铁纪担当”之责,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现将我院诉讼费收费、退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七日内未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的,法院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二、当事人起诉时,应当填写《当事人银行结算确认书》,向法院提供本人有效的银行卡账号,开户行信息,以备诉讼费退还之用。
三、对于2021年11月1日后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在立案或审理环节如已填写了《当事人银行结算确认书》,则不需要当事人另行申请,法院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主动退还有关当事人,应退尽退。
四、对于2021年11月1日前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或法律文书在2021年11月1日后生效,但当事人未填写《当事人银行结算确认书》的案件,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请当事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联系法院办理退费事宜,逾期未办理的,我院将依法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五、裁判文书生效后,应负担而未缴纳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通知及时进行缴纳。届时未缴纳的,我院将启动执行程序进行收缴。
六、敬请社会各界对我院诉讼收费、退费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28-35016303。
特此公告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