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区县法院
忠诚铸魂 铁纪担当|公开审理“反洗钱”案件 坚决打击毒资“洗白行为”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2-11-03 10:19:0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彭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用微信收款“洗钱”方式帮助贩毒分子掩饰、隐瞒毒资来源和性质的案件。该案是全区首例银行工作人员发现的“反洗钱”案件,十余名银行工作人员到庭旁听庭审。

案件概述

2021年10月,被告人陈某明知饶某在贩卖毒品,为帮助其掩饰犯罪所得的来源,先后在眉山市东坡区、彭山区通过自己的微信帮助饶某收取毒资共计2300元,再将毒资微信转账给饶某。

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依照相关法律,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彭山法院始终保持对涉毒犯罪活动“零容忍”态度,坚持对毒品、毒资双链条打击,坚决斩断涉毒犯罪的经济命脉。

通过案件公开审理和旁听观摩的方式,强化普法宣传,提醒广大公众切勿随意将收款码、银行卡等借给他人使用,切莫因贪图私利或碍于亲情、人情而实施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免沦为他人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彭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