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4日,青神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张某、刘某、宋某与眉山市某房屋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被执行人某公司拒不如实申报财产,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某被罚款2000元。
张某、刘某、宋某作为某公司的员工,因该公司拒不支付该三名员工的工资,被诉至青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仲裁调解书,由某公司在2022年1月30日前付清所欠张某、刘某、宋某的工资,后公司仍未支付。张某、刘某、宋某遂向青神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在七日内申报财产。吴某在签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既不向本院报告财产,亦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执行人员多次联系,吴某以种种理由拖延执行、逃避执行。吴某的行为已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青神县法院遂对吴某处以2000元的罚款。
报告财产是法律规定的被执行人应尽的一项法律义务,对于拒不报告财产或者虚假报告的义务人,青神法院将坚决予以司法制裁,有效发挥司法制裁的威慑力,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