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下午,东坡区法院崇礼法庭公开审理一起遗赠扶养协议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罗某A、熊某某今年均已67岁,因多年前亲生儿子车祸身亡,后希望能有儿女承欢膝下、养老送终,在征求远房亲戚即本案被告罗某B意见后,双方于2004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被告将原姓名改为罗某B,户口也迁至二原告处。
2004年至2011年,被告及其妻子外出打工,均是年底才回二原告处共同生活几个月。被告婚生女出生后,由二原告抚养至六岁。2012年,被告及其妻子不再外出打工,返回二原告处居住。此后二原告便外出打工,期间原告罗某A病危,被告罗某B因故未到院陪护,二原告便将被告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原告方认为被告未尽扶养义务,被告方认为二原告未将其当做儿子对待,双方情绪激动。庭审期间,承办法官注意到原告罗某A低头不语、情绪低落、身体状况不佳,立刻休庭进行调解。再次听取双方意见后,承办法官从感情和法律两个角度,向双方释法明理,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需要感情和行为的“双向奔赴”,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长期分居,相处不融洽,对履行协议均产生了抵抗情绪,应当予以解除。
“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依,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我们对社会的美好期许。在面对遗赠抚养协议案件时,承办法官本着失独老人需要国家和社会关怀的原则,高度重视,密切关注老人身体状况和诉求,并在双方达成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后,与被告及其女儿沟通,告知勿忘二老养育之恩,延续好隔代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