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庭纪实
“眼”鉴化学废水?遭起!|法庭纪实第85期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2-06-07 14:28:46 打印 字号: | |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

本期法庭纪实关注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

某化学有限公司

在处理含镍废水时

仅凭工作人员肉眼鉴水

“绿不绿”

不绿的废水直接排放

经检测

其排放的废水镍浓度超标高达60倍

 

不绿的水直接排?

某化学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对金属元件进镀镍加工。在进行镀镍业后,需将已镀镍的金属元件放入连续的四个清洗水槽内用清水依次进行清洗。


情况示意图

经法院依法审明查明,该化学有限公司在对金属元件进行四次清洗,但仅对前两次清洗产生的绿色废水进行收集和处理,后两次清洗产生的没有颜色的废水则直接排入沉淀池流入思蒙河支流。而其实没有颜色的废水依然含有污染物,该公司负责人对此明知但默许。

2021年,公司被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行支队查处,经检测,该公司排放到厂外的废水总镍浓度超过了国家标准60倍。

案发后,该公司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依法赔偿了全部生态修复费用。

公司、两负责人遭起

经依法审理,法院认为该化学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综合该公司、二被告人认罪认罚、自首、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法院判处该化学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考虑到疫情期间需保护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本次庭审也是一堂法治教育课,警示我们在努力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绿水青山是高质量发展的根基。”案件承办法官梁织圆提醒,化工企业要树立正确的利益观、经营观,牢固树立环保意识,时刻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保责任义务。

 
责任编辑: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