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宜宾的申请执行人周某托人向彭山区法院执行局赠送了一面印有“执行有力度 服务有温度”的锦旗,并竖起大拇指说道:“从立案到领款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彭山法院的执行真是神速!”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周某某与北京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周某某向其贷款30万元,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由北京某小贷公司直接将贷款转入眉山某饲料公司,周某某在眉山某饲料公司购买饲料,费用从30万元中扣款支付。眉山某饲料公司获得周某某的饲料款后并未向周某某提供饲料,周某某认为自己账户没有收到钱,也未拿到饲料,不应该承担该笔贷款。故在借款到期后,北京某小贷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周某某向北京某小贷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身为当地贫困户的周某某面对从天而降的巨额债务一度不知所措,无奈之下于2021年8月向彭山区法院起诉眉山某饲料公司,要求退还30万元贷款,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眉山某饲料公司退还周某某饲料款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眉山某饲料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周某某遂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区法院执行干警火速行动,第一时间向眉山某饲料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眉山某饲料公司银行存款30余万元,并及时将该案款发放给申请人。该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