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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叶总关情 | 提倡“依法带娃”  洪雅法院开展眉山首例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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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4-06 10:59:45 打印 字号: | |

2022年1月1日起,我国首部家庭教育领域的立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为有法可依的“国事”。近日,洪雅法院在回访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向未切实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的双方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据悉,这是眉山市开展的首例家庭教育指导。



案件回顾



杨女士与王先生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小王。杨女士与王先生经洪雅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已满三周岁的小王由王先生抚养,杨女士每月有两次探视机会,每次可接孩子回家共同生活两天一晚。3月19日,杨女士将小王接走后,因小王不想上学,便将小王留下,拒绝送回也不送小王上学。王先生与杨女士电话协商未果后报警处理了此次纠纷。3月23日,洪雅法院在案件回访中知悉了该情况,虽然现在小王已经回到学校,但杨女士滥用探视权不送孩子上学的做法、杨女士与王先生婚后的紧张关系等都影响了小王的健康成长。

鉴于此,3月25日,承办法官再次走访双方当事人,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秉承“家庭是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的指导思路,告知双方应依法行使探视权以及离婚后该如何密切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及智力发展状况,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对双方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告知杨女士作为无抚养权的一方在探视子女时应依法行使权利,不可滥用探视权,要维护好子女上学的基本权利。探视时间不过分溺爱,不以补偿心理处处满足孩子;非探视时间定时打电话、视频聊天,关注孩子生活细节,培养孩子的心理安全感。


告知王先生作为抚养一方不要剥夺母亲见孩子的权利,要支持孩子与杨女士交往,培养孩子健全的人格。


告知双方在孩子面前不要抱怨对方,不要说另一方的坏话,将不满与怨恨迁怒于孩子。

经过法官的耐心指导,双方都意识到了自己在教育孩子方面的不足和问题所在,对法官的悉心指导表达了感谢,并表示今后将做好配合,切实担负起孩子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下一步,洪雅法院将继续关注该案未成年人的探视及家庭教育指导情况。 

 
责任编辑:洪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