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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不是想当就能当|法庭纪实第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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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25 14:33:20 打印 字号: | |

把租来的房子再转租给别人

“二房东”在生活中并不鲜见

然而

转租房屋不是随心所欲

必须得到房主的同意

洪雅县一位租房者

在未经房主同意的情况下

将房屋转租给他人

被房主诉至法院

近日,洪雅县法院开庭审理了

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6500元租的房 1.2万转租

2020年6月,彭女士与房主黄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以每年6500元的价格承租洪雅城区某小区房屋,租期5年。2021年7月,彭女士给房屋添置了一些家具家电后,将房屋以1.2万元的价格转租给他人。偶然房主黄先生知晓情况后,向彭女士提出增加租金事宜。两人协商未果。2022年1月,黄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租赁合同,彭女士返还5500元转租收益,不退还租房保证金1000元。

知晓不能直接视为默认

庭审中,黄先生表示,彭女士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用于获利。彭女士违约在先,应解除合同,保证金不退,彭女士还应将“非法赚取的5500元收益返还给房主”。

彭女士辩称:转租的事实,黄先生早已知晓,且双方多次在微信上讨论此事,转租到现在已超过6个月,应当视作默认了转租行为。如果黄先生执意解除合同,应退还保证金及添置的财产。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经依法审理,法院认为:彭女士转租行为到黄先生起诉时尚未达到六个月,所以依照法律的规定,黄先生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至于黄先生主张的退还收益的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取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彭女士可以不退还转租取得的收益。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彭女士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房屋;驳回原告黄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不能擅自转租 

“房屋租赁关系的基础是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了解和信任。如果承租人擅自转租,不仅会破坏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信任,而且还将减弱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控制,增加租赁物被损毁以及不能收取租金的风险,因此法律规定了承租人转租应当经得出租人的同意或者追认。一方面是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维护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承办法官王雪梅特别提醒:承租人应注意,不能擅自转租房东的房屋,否则将面临解除合同的风险。

 
责任编辑: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