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山区法院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当天达成调解协议,当天全部履行。劳动者和企业同时对法院公正公平化解纠纷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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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始末
蒲某某在一家沙发家具厂上班。因未缴纳社会保险产生经济补偿金,双方发生纠纷,经仲裁后, 蒲某某对仲裁认定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间不服。
蒲某某认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间为2014年, 家具厂认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9年,仲裁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9年。蒲某某不服仲裁,起诉到彭山区法院,要求家具厂支付经济补偿近四万元。
法院第一次庭审后,承办法官李彬对本次纠纷的关键证据——一份2018年的劳动合同产生疑虑。休庭后,法官通过微信不断地与蒲某某及代理人、家具厂的法定代表人沟通联系,在沟通的深入过程中,逐渐了解到双方是因一口气在诉讼。
其实蒲某某是一名懂道理、晓大局的劳动者,该家具厂也是一家有担当、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在疫情期间曾进行公益捐款,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某公益救援队中的一员。
为减少双方的诉累以及避免产生其他的衍生诉讼,承办法官多次从肯定劳动者的价值出发,给家具厂分析员工给企业的价值;又从企业的担当、责任出发,为蒲某某解惑,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并于当天全部履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