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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起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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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8-25 16:57:26 打印 字号: | |

如您系行政纠纷案件的起诉人,请在向我院申请立案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法院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院管辖范围:我院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以及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提起诉讼的条件:您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我院管辖。

起诉准备材料: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您应当准备并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被告人数准备相应数量副本)。 

2.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应当向法院提供您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①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簿复印件;③户籍证明;④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件;⑥工商登记材料;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⑧授权委托书和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授权委托书应写明代理权限。 

3.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4.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立案程序:

1.您可以通过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微法院 、邮寄或到我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等方式来进行立案。

2.法院立案人员收到您的起诉状及其相关材料后,经过初步核查,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且材料齐备的,予以立案,并同时向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和《“三个规定”告知书》。 

3.对无法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起诉状内容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起诉材料欠缺的,请您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正或者补交,立案期限从收到补正或者补交之日起计算。 

4.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立案人员向您释明后,您仍坚持诉讼的,法院将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立案。您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特别提示]请在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您未按时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减、免案件受理费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获法院批准后又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法院将按您自动撤诉处理。 

 

如您的起诉状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的,将告知您修改后再行起诉。 

 

法院不支持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故意滥诉等不正当诉讼行为。如您的起诉属于明显恶意诉讼、故意滥诉的,法院在释明后可将起诉材料予以退回。 

 


 
责任编辑: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