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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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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8-25 16:51:07 打印 字号: | |

如您系诉讼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请在向我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法院受理范围: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我院系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2.案件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3、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4.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材料准备: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前,请您准备好以下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写明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者资信证明。 

2.应当提供充分有效且符合条件的担保,提供担保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 

3.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相关身份证明、委托材料。 

4.申请人主张的案件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 

5.被保全财产的相关证明材料。 

6.情况紧急的相关证明材料。 

法院受理程序:法院受理,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您将您准备的上述材料及证据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递交。 

2.法院立案人员收到您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立即审查您提交的相关材料:①对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且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通知您及时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接受申请后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开始执行。同时通知您及被申请人;②对不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担保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特别提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向法院交纳申请费,根据申请保全数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请您在接到法院交纳申请费用通知时尽快预交,如您未按时足额交纳申请费,且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费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获法院批准的,法院将按您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范围限于当事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或者法院对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我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法院不支持恶意申请保全或者滥用保全措施。 

 


 
责任编辑: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