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依法向本院提出上诉,请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并照此办理:
上诉受理范围: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的民事、刑事、行政上诉案件;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或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件。
上诉期限: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当事人不服判决(裁定)向我院提出上诉。民事、行政案件必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刑事案件必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提出。
上诉流程:1.当事人提起上诉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一审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应一并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写明代理权限。如果直接向我院提出上诉的,我院将在5日内将上诉状及其相关材料移交原一审法院,由原一审法院完成上诉程序的相关事宜后向我院报送。
2.原一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及时送达其他当事人,需要预交上诉费的案件应当及时向上诉人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一审法院在完成一审诉讼卷宗的电子卷宗后,连同上诉状、答辩状、交纳诉讼费或司法救助相关材料、送达回证、报送上诉案件函等上诉材料,一并通过内网的上诉案件管理系统中向我院报送,我院将及时审查。
3.我院审查后对于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上诉案件予以立案,并及时将立案材料移送相应的审判庭。对于报送的案件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材料不齐备的,我院予以退回,并注明退回原因,原一审法院应当在接到内网中退回通知后5日内予以完善,并再次报送。我院对再次报送的案件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及时予以立案并移送相应的审判庭。
诉讼费用:1.需要预交上诉费的案件,由原审法院核实上诉标的额后计算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向您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当事人持该通知书(附有条形码)可到我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的银行服务窗口或商业银行的任何网点交纳上诉费,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纳。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上诉费的,应在汇款单上注明原审案号,转款完成后在3日内将转账凭据提交给原审法院。案外人代上诉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原审案号和“代交”字样。
2.原一审法院向您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内容应包括:①案号;②当事人名称、案由、金额、期限及法律后果;③本院诉讼费专户名称(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④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眉山新区支行);⑤账号(系从财务系统随机分配虚拟账号,一人一案一账号);⑥条形码(系统随机生成二维码,在通知书右上角)。
3.当事人必须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及时足额预交上诉费,并在交费之日起3日内将交费凭据提交原审法院办理上诉手续。期满仍未预交的,我院将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4.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申请缓交上诉费的,应当在《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递交缓交上诉费申请书及申请缓交的相关证据,并注明联系电话和地址,由原审法院向我院报送,我院进行审批。如果不予准许将重新向您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如果准许缓交部分上诉费的应当按规定交纳未予准许部分的上诉费,如果当事人的缓交上诉费申请不在上诉交费期内或者超过指定的期限提出,我院将拒绝接受申请。
[特别提示]为减少上诉材料流转环节,提高上诉案件的立案效率,请您尽可能将上诉材料直接向原一审法院提交。
请您慎重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特别是便捷的联系方式,避免因填写错误而导致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