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东坡法院特推出两个涉及产品责任的案例。
案例一:肥料未达技术指标,销售者先行赔付后追责获支持
案情简介:
裁判结果:
东坡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北京某农化公司给付原告丹棱某农资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20余万元及鉴定费等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案例二:二人卖假烟分别获有期徒刑六年、三年
案情简介:
裁判结果:
东坡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1.被告人吴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2.被告人郭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3.对扣押在案的假烟、小轿车、手机3部予以没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