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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区法院通报两起产品责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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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3-15 18:06:59 打印 字号: | |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东坡法院特推出两个涉及产品责任的案例。



案例一:肥料未达技术指标,销售者先行赔付后追责获支持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东坡区法院受理了原告丹棱某农资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农化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丹棱某农资公司诉称,其进购的北京某农化公司生产的用于葡萄种植的锌肥存在锌含量不达标、铅含量严重超标的问题,系缺陷产品。成都市大邑县30余户葡萄种植户在原告丹棱某农资公司购买案涉产品并使用后,葡萄大量减产,造成120余万元经济损失。原告丹棱某农资公司先行垫付120余万元足额赔付受损农户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案涉产品生产者被告北京某农化公司给付其垫付的赔偿款120万元及相关损失。

案件审理中:

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对案涉肥料进行了样品提取,按法定程序委托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案涉肥料样品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案涉肥料锌含量仅为279.4g/L未达到≥700g/L的技术标准、铅含量为779mg/Kg超出≤50mg/kg的技术标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查明成都市大邑县30余户葡萄种植户减产的原因,是使用了由原告丹棱某农资公司销售、被告北京某农化公司生产的案涉锌含量严重不足、铅含量严重超标的锌肥,损失金额120余万元。原告丹棱某农资公司作为销售者已全额垫付资金向种植户赔偿。


裁判结果:


东坡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北京某农化公司给付原告丹棱某农资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20余万元及鉴定费等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案例二:二人卖假烟分别获有期徒刑六年、三年




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某在成都市销售伪劣卷烟,郭某帮吴某运送伪劣卷烟。案发时,公安机关分别在二被告人住处、车辆内查获云烟、利群、中华等品牌伪劣卷烟18个品种11566.8条,市场零售价值共计1904149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二被告人用于销售伪劣卷烟的小轿车1辆、手机3部。

案件审理中:

二被告人系犯罪未遂,有坦白、自愿认罪情节,被告人郭某系从犯,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裁判结果:


东坡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1.被告人吴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2.被告人郭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3.对扣押在案的假烟、小轿车、手机3部予以没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东坡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