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型:故意伤害案
推荐单位: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丹棱县罗某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规则】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伤害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使用何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属伤害行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节之一。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者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被告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其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依法不适用缓刑。
【依据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共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基本案情】
丹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丹棱县双桥镇高桥路唐氏碗碗羊肉店用餐时,与被害人刘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刘某某骑摩托车欲离开时,被罗某某用菜刀砍伤后颈部。经丹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了赔偿人民币二万元的协议(已支付一万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20)川1424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裁判理由】
被告人罗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