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推荐单位: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某口腔医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裁判规则】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眉山某口腔医院成立。2017年9月,被告人范某明独自承包眉山某口腔医院。2017年12月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范某明,业务范围包括口腔科、内科等。范某明个人承包眉山某口腔医院后,将医院搬迁到眉山市东坡区三苏大道东段318号,为改善医治环境及条件,范某明决定对某口腔医院的办公场所进行整体装修,为在短时间内筹集资金装修医院,范某明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聘请集资团队帮其宣传和具体操作,以眉山某口腔医院转让股份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采用定期计息、付息,通过聚餐、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分别在眉山、成都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眉山某口腔医院在眉山市东坡区三苏大道东段318号、成都红牌楼广场2栋10楼1001室内,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回购协议书》的形式,向张某某、张某绪等238名认股出资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977.76万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及范某明积极筹款归还集资参与人。经四川正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截止2020年8月6日,被告单位和范某明尚欠集资款368.2073万元未退赔。鉴定后至本案宣判前,范某明又筹集资金退赔集资参与人200余万元,同时,自愿将70万元人民币交到本院,用于继续退赔其余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并表示对于不足部分,愿意积极筹集资金,直至退赔完毕,取得了大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19)川1402刑初68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单位眉山某口腔医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范某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当返还集资参与人的,及时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责令被告单位眉山某口腔医院退赔,并继续追缴涉案财物。
【裁判理由】
被告单位眉山某口腔医院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为筹集装修资金,以转让股权的形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977.76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当判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被告人范某明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被告单位眉山某口腔医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被告人范某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是自首,对眉山某口腔医院及范某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范某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工作难点之一是追回集资款,本案中眉山某口腔医院一直在正常营业,主管人员范某明也在积极凑钱偿还集资参与人。承办人了解情况后,认为本案不能一判了之,在有希望追回集资款的情况下应尽量追回,尽力挽回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通过承办人不断的与范某明以及集资参与人协商还款事宜,最终在2020年岁末前,范某明筹集到资金退赔集资参与人200余万元,同时,自愿将70万元人民币交到本院,用于继续退赔其余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眉山某口腔医院及范某明积极退赔集资款,大部分集资参与人对范某明表示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单位眉山某口腔医院及被告人范某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对眉山某口腔医院及范某明减轻处罚,并对范某明宣告缓刑。
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涉案财产追缴退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对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对本案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制定统一的资产处置方案,应当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涉案财物及时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额比例返还,并责令被告单位眉山某口腔医院退赔,继续追缴涉案财物。
追回集资款是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在集资参与人迫切追回集资款项的愿望与集资者为力偿还的现实之间,案件承办人只能竭力推进案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