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型:行政协议
推荐单位: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仁寿县张某某等人与仁寿县某街道
办事处行政协议系列案
(联合调解)
【案例评析】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用地需求不断加大。在此过程中,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多方利益相互交织,矛盾日益增多。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只有在规范、合理、公正的征收和补偿程序下,失地农民的利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对于因征收集体土地而引发的行政争议,法院应当注重争议的实质化解,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解决,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就安置补偿的具体细节与原告进行协商。
【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及调解(处理)】
原告张某某等人均系原四川省仁寿县珠嘉乡某村村民,并在该村组拥有宅基地及住房。2012年8月6日至2017年4月1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陆续作出相关批复,同意将包括案涉土地在内的若干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收为国家所有。2013年至2015年间,原告张某某等人分别与原仁寿县珠嘉乡人民政府(原仁寿县普宁乡政府、原仁寿县普宁镇政府)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了相关安置补偿的具体内容。原仁寿县珠嘉镇响水社区所属行政区域后划归普宁街道办管辖。原告张某某等人以长期未取得安置房为由,认为被告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请求解除已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案件诉至法院后,行政庭李杜、彭英等法官意识到该案系仁寿县“天府农耕 响水六坊”项目建设过程中引发的诉讼,涉及背后两千户多户农户的安置,如处理不慎,则会引起同村组其他村民的效仿诉讼,极不利于征收拆迁工作的进行。
李杜法官、彭英法官立即与该街道办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协调方向,共同做原告工作,向其反复讲解行政诉讼诉前协调机制的好处,使其同意进行诉前协调。在原告同意诉前协调后,迅速制定协调方案,通过与当事人的有效沟通,最终息诉35件。在立案后,通过先难后易等工作方法,在被告街道办的支持下,先后有37案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行政争议得到实质化解,该系列案的协调化解比例达到58%。该系列案的成功协调,也促进了仁寿县该征地拆迁项目的顺利进行。
(调解员:李杜 单位: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28-38118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