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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洪雅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补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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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8-20 10:42:02 打印 字号: | |

案例类型:土地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补偿案

推荐单位: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付某某与洪雅县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补偿案

 

【裁判规则】

原告与被告及相关单位达成补偿协议,以争议事项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予准许。

【依据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基本案情】

原告付某某为洪雅县七里坪镇七里村3组(以下简称七里村3组)村民,在该组承包有林地,位于洪雅县七里坪国际旅游度假区范围。20193月,原告发现其承包的林地部分被占,修建成道路,林木被清除,遂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公开“洪雅县七里坪国际旅游度假区拆迁安置”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文件、补偿安置方案、“一书四方案”、勘测定界图(征收红线图)。201994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答复原告该厅无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告知原告,四川省政府作出的五个批复涉及原告所在村民小组的土地征收,但该五个批复对应的勘测定界图属保密范围,不予公开。原告遂提起诉讼,主张被清除的树木损失情况为:香杉40公分5根,按每根800元计,为4000元;柳杉30公分100根,按每根500元计,为5万元;柳杉20公分10根,按每根300元计,为3000元;杂木40公分5根,按每根400元计,为2000元;杂木20公分300根,按每根200元计,为6万元;杂木15公分至10公分500根,按每根100元计,为5万元;另按青苗11亩,每亩3000元计,为33 000元;所有损失合计为202 000元。请求:1.判决被告强制清除原告林地11亩的行为违法;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树苗损失共计202 000元;3.判决被告补偿原告家庭每人一分菜地。

20081112日,七里村3组与四川洪雅七里坪半山旅游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半山公司)签订土地整体流转协议,将该组集体土地整体流转给半山公司20181010日,半山公司对案涉的原告承包林地上的12公分以上树木进行了清点登记,登记表载明:12公分以上各种胸径的杂木共539根,12公分以上各种胸径的柳杉共122根,12公分以上各种胸径的香杉共11根。2019114日,半山公司对原告及其他村民流转土地上12公分以上树木制作补偿兑现表载明,原告的杂木方量为44.36立方,按每方450元计,为19 964柳杉方量为15.56立方,按每方500元计,为7782香杉方量为4.82立方,按每方700元计,为3374合计补偿款为31 120元。

主审法官和助理及书记员现场查,原告主张自己承包的林地部分土地已被修成水泥路,据了解系半山公司修建道路和小区,致使环境改变,不能确定原告主张的承包林地总面积及被占面积。根据原告主张的树木损失清单,按树木的方量计算公式,半山公司工作人员计算出原告树木方量为:香杉3.87方,按每方700元计,金额为2709柳杉41.84方,按每方500元计,金额为20 920杂木72.73方,按每方450元计,32 728.5元,合计金额为56 357.5元。经主审法官主持洪雅县人民政府委托七里坪镇政府镇长,半山公司确定相关工作人员原告付某某进行协调。原告认可半山公司确定的相关品种树木的每方的补偿标准,但以树木有高有低为由不认可计算出的树木的方量,七里坪镇政府及半山公司同意按56 357.5元金额补偿(如能达成协议,资金由半山公司承担),但原告坚持不低于8万元,当时协调未果。后主审法官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即北京律师电话沟通,通报了现场勘查及树木方量计算的依据和情况,原告的协调意见,建议该律师做原告的协调工作,降低过高的不合理诉求,最终原告与洪雅县县政府及半山公司达成补偿协议,半山公司支付原告7万元补偿款。原告遂以争议事项得到解决为由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525日作出(2019)川14行初141行政裁定: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认为:原告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原告主张自己林地上的林木系被告洪雅县政府因实施征地而强制清除,但未提供系被告实施或组织实施清除行为的证据,只有自己的陈述,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否认,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被诉行政强制行为的存在。原告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因不能确定被告存在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其家庭每人一分菜地的请求因其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征收了其使用的集体土地,也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诉求不能支持。但考虑到原告承包林地部分确已被占用,当事人诉讼能力弱,且诉讼成本高,为合理高效解决行政争议,便利当事人,主审法官主持了原、被告双方和半山公司的调解。虽然当时未能直接达成调解协议,但后期在调解的基础上原、被告及半山公司达成补偿协议撤诉,实现了行政纠纷的实质化解。


 
责任编辑: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