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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仁寿县珠嘉镇某某万家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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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8-20 10:40:47 打印 字号: | |

案例类型侵犯商标权纠纷

推荐单位: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某某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仁寿县珠嘉镇某某万家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调解案

(委派调解)

【案例评析】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近年来,权利人针对同一商标,分别起诉多个侵权人,且侵权人主要为个体工商户的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在调解此类涉小商品(主要指被诉侵权商品单价低于100元的生活用品或文化用品)商标权侵权纠纷类型化案件过程中,既要维护权利人的正当权利,也要注重平衡权利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利益,做到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地化解纠纷。

【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基本案情及调解(处理)】

原告上海某某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日化企业之一,旗下拥有“六神”“佰草集”“美加净”等品牌。199710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原告依法取得第3类“花露水,沐浴露”等十余种商品第1116603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107日至2007106日,后两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有效期限续展至2027106日。2002年,“六神”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01111日,原告以被告仁寿县珠嘉镇某某万家超市的经营场所内公开销售假冒“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六神驱蚊花露水(180ml) ”产品为由,诉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提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六神驱蚊花露水(180ml) ”产品并赔偿损失10000元的诉求。

受理该案后,眉山中院委派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诉前调解。129日,调解员联系被告,对被告进行普法说明,被告承认销售事实,基本能认识到侵权问题,但不接受调解。1210日,被告质疑取证商品非正品的证据,不愿就赔偿金额进行和解,要求考虑后再答复。期间多次沟通后,1221日,确认被告调解意愿,被告提出其家庭困难,并提供了残疾证、低保证明以及进货单据,希望减少赔偿金额。经调解员与原告代理人沟通,说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原告同意将赔偿金额减少为3000元,被告表示认可,双方遂于20201228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当日,被告即履行了赔偿义务。本案圆满解决。

调解员:关山威    单位: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联系电话028-62073135

 


 
责任编辑: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