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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的工资赖不脱|法庭纪实第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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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5-30 09:56:52 打印 字号: | |

6年前,7位工人到西昌打工,老板拖欠工资一直未给。今年,工人诉至法院讨工资。

近日,彭山区法院青龙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追索劳动报酬案件。


2015年至2016年期间,张某清在西昌承包电站项目一些劳务工程,雇请周某、张某等7人做工,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工作天数由民工本人和张某清双方记录。

至工程结束时,张某清未向周某、张某等7人结算,仅给每人发放了500元的路费。周某、张某等7人背着行李就回家了。

之后,周某、张某等人到张某清的住所地找到张某清本人,双方于2019年2月9日对务工期间的工资进行了结算。张某清拖欠周某、张某等7人的工资,从1658元至13400元之间不等,共计5万余元,并约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是,张某清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2021年4月,周某、张某等7人起诉至彭山区法院青龙法庭,要求张某清支付拖欠的工资。

法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坚持快立、快审、快结。案件受理后,青龙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迅速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周某等7人向张某清提供了劳动力,履行了约定的劳动义务,但张某清只是通过出具欠条的形式确认了劳动报酬,未及时足额支付,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造成本次诉争的责任在张某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周某等7人要求张某清给付劳动报酬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查明案件事实后,青龙法庭当庭作出判决:由张某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周某、张某等7人给付相应工资。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承办法官宋议特别提请用人单位注意:《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同时,也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在务工期间一定要向用人单位提供准确的身份信息,并记录好工作天数,及时与用人主体结算工资。若遇到拖欠工资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