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
司法护航生态环境
法院责无旁贷
今天,法庭纪实关注一起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
为了炕几十元一斤的干笋
一村民竟用一级保护物植物来生火
2020年8月,正值打笋季节。一日凌晨4点,洪雅县瓦屋山镇村民汪某便起床收拾好油锯、锄头、弯刀,背着背篓,前往村上的一处林地内打笋。
因为路途遥远,上山、下山就要耗费大半天时间,极为不便,汪某决定在林地内搭帐篷居住一段时间,将采摘的竹笋炕干后再背下山卖钱。
将新鲜竹笋炕干,是一项耗时耗力的工作,仔细挑选烧火柴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汪某在林地内四处寻找后,发现了5株珙桐树。
▲珙桐树,物种为珙桐科,珙桐属,珙桐种,又名鸽子树、水梨树、汤巴梨,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
这5株珙桐在山林中天然生长,枝繁叶茂,在汪某眼中,是好砍好烧的好柴火。于是,汪某向5株珙桐举起了油锯,把一级保护植物变成了烧火柴……
洪雅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5株珙桐树属于自然生长的重点保护植物,不属于人工培育的植物。汪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人汪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汪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庭上,汪某后悔不已,表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不会再犯。
法官有话说
01 采伐林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自然生长的珍贵、珍稀的树木是国家法律明文禁止采伐的。确有正当理由需要采伐,应当依法依规到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否则,任何形式的乱砍滥伐行为,都是触犯法律规定的,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02 争做保护环境的传播者、捍卫者、实践者
生态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职能部门应当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同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做好边远山区群众的引导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群众法治意识;普通群众应当自觉遵纪守法,肩负起保护好生态环境资源的责任,为子孙后代留下绿色的宝库。